导读:
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了26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泰州监管分局、苏州监管分局、江西监管局和吉安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分别为银行、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虚增存贷款规模
二、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
三、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准确
四、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资信证明类费用
五、贷款管理不审慎;违规问题未整改
保险公司:
一、欺骗投保人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三、内部管理要求执行不到位
四、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健康险产品销售不规范;虚挂人力;虚列费用;未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单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
17个当事人以及单位被处以警告、26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473.5万元。具体如下:
泰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泰金监罚决字〔2024〕4号 | 刘明军(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电话销售中心二分区业务督导团队中级经理) |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电话销售中心 | 欺骗投保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罚款5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4〕2号 | 薛红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 | 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泰金监罚决字〔2024〕1号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罚款5万元 |
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苏州金罚决字〔2024〕1号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区支公司 | 内部管理要求执行不到位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2号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 | 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健康险产品销售不规范;虚挂人力;虚列费用;未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单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警告并处罚款68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3号 | 赵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险))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虚挂人力、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4号 | 孙浓波(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虚列费用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5号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虚增存贷款规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 罚款80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6号 | 庄卫东(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行长) | 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虚增存贷款规模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7号 |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60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8号 | 夷尤军(时任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中心团队主管) | 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罚款6万元 |
苏州金罚决字〔2024〕9号 | 李杏(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6万元 |
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赣金监罚决字〔2024〕9号 | 李广辉(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普惠部副总经理)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准确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赣金监罚决字〔2024〕8号 | 王放(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准确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赣金监罚决字〔2024〕7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准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罚款40万元 |
赣金监罚决字〔2024〕6号 | 陈婕(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资信证明类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8万元罚款 |
赣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赖欣(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业部南昌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资信证明类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7万元罚款 |
赣金监罚决字〔2024〕4号 | 徐进(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资信证明类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赣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资信证明类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罚款40万元 |
吉安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吉金监罚决字〔2024〕33号 | 阙艺华(时任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陵支行行长) | 对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问题未整改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吉金监罚决字〔2024〕32号 | 王发志(时任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行长) | 对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问题未整改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吉金监罚决字〔2024〕31号 | 袁章波(时任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 对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问题未整改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吉金监罚决字〔2024〕30号 | 周小斌(时任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 对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吉金监罚决字〔2024〕29号 | 刘琰(时任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 对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警告,处6万元罚款 |
吉金监罚决字〔2024〕28号 |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贷款管理不审慎;违规问题未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罚款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