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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一年多不收,一收就是三万多巨款,表后漏水损失该谁承担

作者:重塑乌托邦
水费一年多不收,一收就是三万多巨款,表后漏水损失该谁承担

最近某地一家企业比较烦,因为企业用水费与供水企业产生纠纷,这家企业竟然被供水企业强制断供了!

起因是该企业一年前某日收到一张供水催缴通知,说该企业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用水产生的水费3万多元,要求企业尽快补交。

这家企业员工就·12个人,

平时主要是卫生间抽水马桶用水,正常情况下用水量也就是十几吨,每个月水费不超过100元。

听到要求补交近30倍的水费,企业负责人很不理解。他立即安排水工查找原因。经过检查发现,是水表与马桶之间管道漏水造成的水费异常。

但在是否应当全额缴纳水费的问题上,企业负责人还是有抵触情绪的。供水企业依法供水并提供服务,用水企业依法缴纳水费都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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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企业负责人认为,供水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抄报用水吨位,结算用水费用。用水企业据此可以实时掌握用水情况,防止出现在异常水费异常和用水事故。

该地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按月结算。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经催缴,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而该用水企业此前并没有故意拖欠水费,是供水企业的原因没有按月结算并依法催缴,而造成用水企业未及时发现用水异常的。

用水企业只同意缴纳6000元水费,其余水费不愿意承担。供水企业在履行催缴手续以后,将正在营业的这家企业断供用水。

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地供水企业有两家,其中一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自来水公司,另一家是上市央企招商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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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自来水公司与招商引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因为纠纷,这家用水企业用水长期无人按时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部分的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用水管道管理和产权划分点一般设置在水表安装位置。目前,按照权属划分规则,产权分界点以后的管道的维护管理责任应由用户承担。但是,由于自来水管道都铺设在地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不是通过用水吨位计量,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发现管道破损和水费跑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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