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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堂索赔条件,发布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决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作者: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ST太安堂索赔条件,发布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决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ST太安堂最新索赔条件:

2024年4月8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2023年8月9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药业”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邦”)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广州众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71)。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3-083)。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鉴于两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同,汕头中院决定合并审查。为准确有效识别债务人太安堂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汕头中院决定对太安堂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4年4月2日,汕头中院出具《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之一】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作出主要内容如下:《决定书》主要内容:“汕头中院决定如下:终结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汕头中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而在此之前,太安堂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上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

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太安堂索赔条件,发布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决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ST太安堂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间买入002433太安堂,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太安堂违规依据:

2023年9月15日太安堂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

2023年12月1日太安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

2023年12月26日太安堂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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