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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作者:法能量传递
猫腻,是指搞小动作、耍花招,或者玩阴谋等不正当手段。从应用面分析,房地产业集中了政策、规划、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猫腻,如,买房时,销售称楼下是绿化带和临时停车位,交房时楼下却变成了超市卸货区。有人对前述情形主张撤销合同,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规划,撤销合同并不是最佳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撤销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房地产业集中了几乎所有的猫腻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猫腻

商品房买卖猫腻较多,如,建筑与公摊面积、按揭贷款、精装修等。从策略上分析,前述情形属于搞小动作,或者耍花招式的政策性猫腻,消费者,或者业主难以主张权利。例如,业主倘若主张欺诈销售,房地产开发商可答辩称,前述情形可以计量,业主是成年人,司法实践难以支持诉讼请求。

规划猫腻可以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隐瞒真实的规划,如,在销售展示的沙盘上未注明区域是卸货区,或者将卸货区宣传为绿化区。二是,在销售宣传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修改规划,增加容积率,或者销售面积。

在法律性质上,规划猫腻的第一种类型属于欺诈销售,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划猫腻的第二种类型属于滥用职权,或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技术性较强,普通业主不宜主张。

销售猫腻有广义与狭义区分,其中广义销售猫腻包括上述情形。狭义销售猫腻,是指房地产销售人员推销时所作的口头市场预测,如,学区等公共区域房地产涨价等。狭义销售猫腻的后果是,当房地产降价销售时,不少业主维权,或者要求退房。房地产销售人员受过专业培训,业主因取证难,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撤销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猫腻的种类

二、房地产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因《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具体规定了“无效”“撤销”的情形。为避免繁琐,“合同编”没有规定,也没有必要规定“合同行为的效力”。据此,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述如下,供法律人,或者业主参考:

第一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情形一般不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

第二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撤销。本情形可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如,不实的广告宣传,但又不能确认为虚假等。

第三种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本情形可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如,虚假广告等。

第四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本情形可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如,通过房地产中介等所做的虚假宣传等。

第五种情形。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撤销。本情形一般不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但也有例外,如,业主维持时,房地产商通过行政权力胁迫等。

第六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撤销。本情形一般不适用房地产合同撤销,如,业主对按揭贷款通常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等。

无论是无效宣告权,还是撤销权,由民事主体决定,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行使通常使用“可”或者“可以”等助动词表达。不少房地产企业也从助动词玩起了“猫腻”,如,多数房地产合同限制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从格式合同角度分析,前述限制属于无效条款。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该类权利的共同特点之一,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除斥期间通常为一年。多数房地产企业也从除斥期间玩“猫腻”,即,假装协商,超过除斥期间不予理睬,或者称“你去告吧”。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业主购买住宅用房等用于生活需要,当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修订前的司法解释限制业主的惩罚性赔偿理由,以及赔偿的倍数。如,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六种惩罚性赔偿事由,赔偿数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见下图)。

撤销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因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不能大于法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其内容包括延迟交付违约金等,并删除了上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有欺诈行为的,其惩罚性赔偿为购买商品房价款的三倍。

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与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没有关联关系。只要证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有欺诈行为,业主等消费者便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由于房地产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巨大,直接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对普通业主而言风险较大。为了避免风险,业主可以先提出确认之诉,即,确认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欺诈销售,再另行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中,确认之诉人诉讼费用仅二百元。

就买房时,销售称楼下是绿化带和临时停车位,而事实相反的事例而言,由于业主有购房时销售人员的录音,该业主不妨一试,即,直接提起确认之诉,不必提起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得到裁判支持后,再请求惩罚性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