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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奈儿索赔原因,收行政监管措施,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作者: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安奈儿索赔原因,收行政监管措施,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安奈儿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8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0号)、《关于对曹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公告中显示: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60号)

经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拟收购深圳创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股权事项的持续全面尽调情况,且对尽调情况对收购事项影响的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公司与创新科、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重要采购合同的下游客户、收付款安排等情况。同时,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业务管理、合同订立与履行、资金付款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二)《关于对曹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经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4]60号)。公司董事长曹璋、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冯旭、董事会秘书宁文对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璋、冯旭、宁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安奈儿索赔原因,收行政监管措施,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安奈儿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3月11日之间买入002875安奈儿,且在2024年3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安奈儿违规依据:

2024年4月8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0 号)、《关于对曹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安奈儿索赔原因,收行政监管措施,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