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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施工车辆肇事致两死一伤 违规施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

作者:凤凰网江西
宁都一施工车辆肇事致两死一伤 违规施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

事故发生所在地已被围挡

今视频客户端讯 “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也没有人做交通疏导,他们违规施工,导致我家遭遇这样的悲剧。”说起3月19日发生在赣州宁都县下枝坊路的这起事故,陈女士悲痛万分,事故中,陈女士父母不幸离世,她2岁的小孩仍在重症监护室观察。

3月25日,记者从宁都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肇事者已被拘留,事故责任仍在认定当中。

宁都一施工车辆肇事致两死一伤 违规施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

事故造成两死一伤

突发:施工车辆肇事致3人伤亡

据家属描述,3月19日,55岁的陈先生骑摩托车载着爱人和2岁的外孙行驶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下枝坊路段时,被一辆正在施工作业的铲车撞倒在地,陈先生与爱人经抢救无效相继离世,2岁的外孙经过医治,目前生命体征有所平稳。

“摩托车都压碎了,老人全没了,我儿子也是身受重伤,抢救时,医生说肝、肺、肠都有出血,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快一个星期。”陈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地是她家前往县城的主要乡道,然而他们赶到现场却发现施工工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没有警戒线,没有安全警示标识,更没有工作人员进行交通疏导。”

3月25日,记者来到事故现场看到,事发地与宁都县传染病医院二期项目工地(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仅一墙之隔,是一个土方挖掘工地,现场已被交警部门用警戒线围挡,并立有“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的告示牌。

记者注意到,工地已无施工迹象,肇事铲车也不在现场,但硕大的车轮印迹仍清晰可见,还有遗留的摩托车残骸。

宁都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郭名桥表示,通过调查取证,事发时,施工现场确实没有警示标识和疏导人员,而且铲车没有购置交强险,属于违规在路面施工,“那里是乡道,理应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报备。”

“他们没有到镇里来进行报备,属于违规占道施工。”宁都县梅江镇政府三级主任科员温先生表示,他们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工地土方曾用绿布遮盖,直至19日下午才突然施工,事前他们没有接到任何报备和通知。

宁都一施工车辆肇事致两死一伤 违规施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

宁都县传染病医院二期项目工地

调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是哪个单位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已被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据陈女士称,施工车辆挖掘的土方是为宁都县传染病医院二期项目工地服务,但事发至今,工地项目经理都没有出面。

肇事车辆归属哪家公司,为何对方会无视安全生产,违规占道施工?

根据二期项目工地张贴出来的相关告示,记者找到了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自称是该项目生产负责人的虞桂根告诉记者,“项目经理不在,基本是打了卡就会走。”他说,“肇事者确实是帮我们挖掘土方,但不属于我们公司。”

据虞桂根介绍,二期项目土方工程属于外包公司负责,责任方在外包公司,另外此次事故发生的土方发掘地在项目围挡之外,不属于工地管辖范畴。

宁都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郭名桥透露,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土方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此次事故所在的土方挖掘工程,因此责任主体的认定,还需进一步确定。

宁都一施工车辆肇事致两死一伤 违规施工责任主体仍未确定

主管部门曾责令整改

说法:施工单位曾被责令整改

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规占道施工的状况,相关管理部门是否有所措施?

宁都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负责人称,该起事故已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限于工地范围内,而事故发生地在工地范围外,应由其它管理部门负责。

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记者在一份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住建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单上看到:“宁都县传染病医院项目二期,经检(抽)查发现存在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该份整改通知书同时下发给了赣州正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并责令对方在2024年3月20日前整改完毕。

宁都县住建局建管股工作人员谢谋成介绍,根据规定,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必须驻场建设项目工地,管理部门则通过实名制考勤来进行监管,“一旦违反规定,先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就会按照规定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3月25日,记者在二期项目采访时,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仍未在场,显然整改并未到位。

宁都县住建局建管股工作人员谢谋成表示,会再次进行核查,一旦属实,将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通报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则责令停工。

究竟哪家单位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宁都县梅江镇政府三级主任科员温先生表示,要等事故认定结果出来再进行处理。

对此,记者将跟进报道。(记者 邹锦兴 万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