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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作者:真正鳄鱼不哭

#上海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受伤,投喂者赔偿24万元##喂流浪猫赔24万#

这两天被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刷屏了,头条首页反反复复给我推送相关内容——

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具体经过大家都知道,这里就不啰嗦凑字数了。

凡事能引起热度,不外乎是争议问题。许多义愤填膺者说:不就是喂个猫吗?哪来那么大责任?

有争议是好事,真理越辩越明嘛,赞就来好好捋一捋究竟谁有责任,有多大责任:

首先明确一点,受害人吴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是客观存在,如果有人不认可这一点,那就不需要再交流了——我们没有共识,可不是鸡同鸭讲吗?

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有伤害就意味着有人需要为此负责。

当然,责任人不等于侵权人,也许应该受害人自己负责呢……

有人就持这种观点,他们觉得成年人对此应该预见到受伤风险,参加运动就是默认风险自担,为运动损伤要求赔偿属于碰瓷。

雀食,运动有受伤风险,但不等于说所有运动伤害都该自认倒霉——不然就不会有红黄牌了。如果伤害肇因并非不可抗力,那当然应该追究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伤害是因为吴某自己动作不当(比如救球用力过猛失去平衡),那确实怪不得别人。

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但他踩到了猫。猫不是运动场的正常附属物,不能要求运动者预见到本该平整的场地会出现动物,所以猫的出现与吴某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有人要强调保护“猫权”的话,那“道不相同不相为谋”,咱也不必再交流了。

有人肯定要说:那是流浪猫,属于不可控因素云云。

事实上并不是。如果事故发生在无人管理的野地、或者自家私有地域,那吴某确有注意义务。然而他是在商业运营的球馆打球,经营者(包括所有者和员工)有义务清除可能妨碍基本运动的设施障碍,可移动物也在其中。也就是说,经营者应该阻止小动物闯入场地;纵容小动物出没妨碍运动者,没有履行安全约定(或默认约定)。这就是侵权。

说到这里各位发现问题没有?吴某受伤侵权责任人应该包括球馆老板,为什么最后主要责任却在流浪猫的长期投喂者肖某呢?

关键不在于肖某是否构成事实饲养,而在于他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长期在球馆逗留。肖某作为球馆从业人员,应该预见到可能对运动者形成安全威胁;而肖某并未采取措施排除隐患。这就是所谓“应注意而某有注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肖某存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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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抬杠说:如果我施舍流浪汉,是不是也要为流浪汉的罪行负过失责任?这明显是强词夺理。流浪汉是人,是独立法律主体,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猫不是,更负不起责任。二者没有可比性。

论证完侵权行为和伤害责任存在,不等于说我完全认可髮院判决。

前面说了,这是一起侵权案而非伤害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受害者吴某付款在商业运行的球馆打球,于是就与经营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是否书面签约无关紧要)。只要馆内伤害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经营者就要负侵权责任。

所以本案应该是吴某与球馆老板的双边诉讼,不需要引入第三人肖某——肖某确有过失,但他的投喂行为与吴某受伤是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在于老板没有采取积极行动,制止肖某将流浪猫引入球馆。对吴某的赔偿责任在老板,至于员工肖某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应该由老板提起对肖某诉讼,另案处理。

现实中两案搅在一起,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而球馆老板却成了连带责任,只需要代偿肖某无力承担的赔偿部分(事后可以向肖某追偿)。虽然这与肖某后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关,但抹杀经营主体责任仍是不客观的。

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此瑕疵一。

再就是大家诟病的,即使肖某有责任,赔24万未免太多。这就涉及了立法问题,侵权赔付一般包括医疗护理和误工补偿两块,而误工补偿是根据受害者收入水平计算的。这实际上造成了“同人不同命”问题,有悖法治精神。而且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肖某未必有足够赔偿能力,甚至可能潜逃拒绝赔偿——他赔不起你判得再多又有何用?即便有老板代偿条款,你以为老板就不会跑路吗?倒不如以地方收入中位数计算,既避免人为不平等,也更有偿付可能。

其实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方法,上述计算方式属于地方司法解释,改起来没有想象的困难。

这猫还能不能喂了——捋一捋投喂流浪猫赔24万事件

此瑕疵二。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善意”(或自以为的善意)不是免罪符,你可以享受投喂带来的心理满足,但不得危害他人正常活动安全。任何人的自由不得凌驾于他人自由之上,这才是自由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