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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例裁判要点汇总(1-21)

作者:包龙清律师

作者:包龙清律师 法茫 2024-03-22 10:50 新疆

作者简介:包龙清律师,甘肃人,汉族,毕业于新疆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110358404。包龙清律师注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有劳动争议的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等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为了回报社会,包龙清律师每年免费分别为两名甘肃籍在疆务工人员提供两次诉讼服务,如有需要请私信。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例裁判要点汇总(1-21)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例裁判要点汇总(1-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home.html)。

截至目前为止,人民法院案例库共录入执行案例共189件,其中指导性案例11个,参考性案例178个。

本文汇总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例的前21个,其他案例会在后期持续更新,欢迎关注。

正文

一、指导性案例

1.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的,执行依据是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指导性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调解时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可在其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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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指导性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受让人未履行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时未通知债权人如何执行。

【裁判要点】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指导性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前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予受理。

【裁判要点】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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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指导性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案件审理时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

【裁判要点】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06.指导性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保全财产由他人保管,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费,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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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指导性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案件合并执行时的受偿顺序。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08.指导性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主管机关决定。

【裁判要点】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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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指导性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10.指导性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处理网络司法拍卖争议应当依据何种性质的法律。

【裁判要点】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1.指导性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点】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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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案例

12.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 “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13.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拍卖中的适用。

【裁判要点】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 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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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抵押财产被保全查封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

【裁判要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15.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不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予涤除。

【裁判要点】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16.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败诉方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立案强制执行后,不能以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为由请求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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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17.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

【裁判要点】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18.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条件。

【裁判要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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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

【裁判要点】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20.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裁判要点】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21.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开发公司执行复议案——利害关系人办理商品房网签手续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亦不能获得法院查封的效力。

【裁判要点】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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