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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数人可能考虑500元/亩流转农用地

作者:法能量传递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市场化,多数主流媒体不能披露农业生产经营现状。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等。基于对农产品安全的担忧,倘若下轮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数人可能考虑500元/亩流转农用地。

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数人可能考虑500元/亩流转农用地

食用农产品监督制度没有完全落实

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应公开

农业生产属于“幼稚”产业。这里的“幼稚”,是指农产品价格国家有特别规定,以及农业生产受到气候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而不是指新兴产业。据此,多数国家对农业生产普遍予以政府补贴已成为国际惯例,WTO也将相关农产品归类为诸边贸易协议,例如,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曾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制度的一部分,但1997年前述两个协议已失效。

《农业协定》也规定了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中,特殊保障措施的目的是预防传统意义上的“两反一保”范围的适用。不仅如此,基于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总体上还处于小农经济状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是国家鼓励并推动的发展方向。大陆《反垄断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联合、协同等行为不受本法的规制。

各级财政(包括中央)对农业生产予以补贴。但从各地补贴实践观察,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向社会公开补贴的标准和数额,且同一地区的补贴标准可能并不一致。在大陆,由于多数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业补贴是否包括村民“口粮”尚需具体分析。例如,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前,村民凭借身份免费获得口粮。

不公开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使多数居民联想到计生补贴。例如,某省的《独生子女证》不仅是退休优待的审核证明,还是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记录(见附图)。但多数人并没有按月,或者按年度领取独生子女奖励,究其原因还是相关政府没有公布奖励标准和数额。据此,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应公开。

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数人可能考虑500元/亩流转农用地

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应公开

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公开的意义

当前,为了推进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少地方政府要求村民以农用地(承包责任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多数地方在全村并居、土地整理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主要指街道办事处)集中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农用地。前述情形,农用地交由农业大户经营后,多数农民不再享受耕地补贴。

各地公开耕地补贴标准和数额,国家和社会可以据此评估下一轮农用地的经营方式,即,农业生产究竟是“小农经济”经营,还是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足额发放耕地补贴不仅可以促使相关机关精减、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而且还有利于老年村民“洗脚上田”。例如,耕地补贴倘若包括村民的“口粮”,老年村民可以仅监督“农业大户”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情况。

国内农产品质量可能“堪忧”

由于大陆是人口大国,生产的多数农产品的目的一般不提供出口换取外汇。国家与社会应清楚认识到,历史上大陆是农产品的出口大国。例如,晚清,中国向西方出口茶叶等农产品的贸易顺差,迫使英国人向中国“走私”鸦片。再如,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前,中国的茶叶等农产品仍大量出口,目前茶叶出口主要以价格取得优势。

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后,大陆不少农产品出口受阻。例如,山东的大蒜出口韩国等。农产品不能出口“孳生”的效应是,某项农产品丰收却是农民“减收年”。再从肉类出口分析,2023国内猪肉出口2.68万吨,进口却达155万吨。有人问为什么不多出口?肉类产品可以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但有要求。其中,包括该国兽医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当国内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流转农村的农业用地也成为现实,例如,不少大型企业在农村拥有农业用地,不少社会资本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此种考虑。但作为自然人,或者普通的民众而言,并不具备资本优势,但也不能让村民“吃亏”。基于双方利益考量,具体核算如下:

第一,农用地承包以“轮”为准,目前第三轮承包还没有开始。流转农用地以始期较为合理,例如,当前流转剩余的年限仅为五年左右,五年后再流转,其费用可能增加。

第二,流转费用不应当包含耕地补贴,征地时土地补偿费。其原因是,耕地补贴可能包含农村村民“口粮”,农村承包责任地的征地补偿也包括农民的社会保险利益等。

第三,以500元/亩流转农用地,以三十年计算,流转费用是15 000/亩,十亩农用地三十年的流转费用是150 000元。

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数人可能考虑500元/亩流转农用地

合理核算农用地流转“成本”

在三十年的期限内,十五万元流转费用可为若干户居民提供安全的农产品,这笔“生意”是否划算?不仅如此,十亩农用地提供的是生态农产品,自媒体稍加宣传可以带动其他小规模的承包户致富。农村土地承包每亩500元,你愿意吗?但对农业大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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