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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作者:猴格大人

#精品长文创作季#

写本文的动机,是源自云南陈继卫杀妻案,其子陈昌雨不顾父系亲属的劝诫,执意要为惨死的可怜母亲讨回公道,请求法律判处恶父死刑,陈昌雨的坚决也让他陷入舆论漩涡。

原本不想写这个话题的,毕竟临近春节了,但看到陈案相关视频下的某些评论,就没忍住······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不知道以后他会不会后悔这个决定,虽然法律上是正义,但是是你亲手断送了亲生父亲的活路。”

“这孩子有多狠,毕竟是你的父亲,再者夫妻之间有矛盾可能一气之下做错了。”

“妈妈再好,父亲坏到流脓,···作为一个儿子来讲,不应该坚决要求判死刑···没有坏到流脓的这个父亲,你连来到世上的机会都没有,谁都有资格坚决要求坚决判死刑,唯独你没有!”

“父亲就是父亲,配不配他也是父亲!”

看看,上面这些评论,都是指责陈昌雨“冷酷无情”断送父亲生路的,他们一致认为:

父亲毕竟是父亲,就算他坏到流脓,也还是你的父亲,就算他杀死你妈,你也不能干出弑父的事来,不然就是太狠了,没人敢和你交往云云。

看到这些言论时,我不禁感慨,尽管XZG建立这么久了,父权制的阴影仍旧笼罩在人们的头顶。

所以才有这些人对陈昌雨的指责批评,好像陈昌雨母亲是一只蚂蚁,被烧死就烧死了,凶手只要取得儿子的谅解就可以继续苟活。

那么,做儿子的又凭什么要原谅杀母的凶手呢?就因为凶手是父亲?

如果说没有父亲孩子就没有来到世上的机会,那没有母亲、父亲就能独自生娃吗?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在古人眼中尚且把父母双亲并重为二尊,身为今人,却还在倡导什么父尊母卑,真是何其荒唐!

那么,假如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呢?

是为亲报仇?还是置身事外呢?

其实,这种伦理惨剧,不管在什么时代都是让人无所适从的问题。

《孔丛子》卷七《连丛子》记载一个案例:

东汉时有个梁国人,在妻子死后又娶后妻,后妻不知为何事杀夫,梁人的儿子为父复仇杀死继母,因此被抓捕。

梁国相对路过梁国的孔季彦说:这个儿子当以大逆论,因为继母如母,他弑杀继母,就是杀母。

孔季彦很同情梁人子,就劝梁相:

礼法说继母如母,就表示和亲母是不同的。昔日文姜坐视哥哥齐襄公杀死丈夫鲁桓公,她的儿子鲁庄公就与其断绝母子关系,视同路人。

文姜是生母、且只是知情,还断绝母子关系了,在这个案子中,凶手只是继母、且是亲手杀夫,就更应该绝亲了啊!

所以,这家儿子的罪名,应该是没有禀报官府就擅自复仇,而不应该定罪为杀母判他大逆。

梁相采纳了孔季彦的意见。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汉武故事》中也记载一个相似案例:

汉景帝在位时,有个叫防年的继子,因为继母陈氏杀害其父,防年因而杀继母入狱。按律,儿子杀母以谋大逆论处。廷尉复审时,景帝对此案提出质疑,并考察时为太子的武帝刘彻。

武帝认为继母在杀害防年父亲的时候,就已经断绝夫妻关系,对防年来说自然不再存在母子恩义,所以不应该按谋大逆论,而是应该按杀凡人罪论。

景帝采纳了武帝的建议,防年最终以杀凡人论罪,被判弃市。

这两件案子因为案情非常相似,就经常被后人放在一起讨论,继母如母的根本原因是在于配父,一旦继母失去配父之义,自然就回归到原来的凡人(路人)身份,不再被继子视为母亲,双方也不存在母子恩义。

所以,继子虽然依旧是死罪,但罪名要轻一点。

上面两个案子还是继母杀父,做儿子的可以付出自己的性命为父复仇,那一旦遇到杀亲的凶手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呢?

前段时间,朋友斡鲁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书评中,就谈到这个问题,国人因为父权制的原因,尽管有不少父杀母的例子,但儿子多半都苟在父亲脚下。

比如纣王杀害姜王后,殷郊哥俩还是去帮助父亲;北魏好多皇帝的生母都被其父赐死,还有崇祯帝之母,也被当太子的爹活活打死。

但这些儿子们因为继承权对父亲毫无怨言,根本不会为了母亲和父亲决裂,最多就是给冤死的母亲抬个咖位——追封皇后。

但讽刺的是,一旦遇到财产、继承权问题,奋起弑父的儿子却不少见,比如商臣、刘劭、朱友珪等等。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真正因为保护母亲而弑父的,上下五千年,我只想到一个人——北魏清河王拓跋绍,那个被古人严厉批判、并钉在忤逆不孝耻辱柱上的逆子。

拓跋绍是道武帝拓跋珪和小姨妈贺氏生的儿子,对,没错,贺氏是拓跋珪的亲姨妈,原本有丈夫,拓跋珪因为姨妈美貌,不顾亲妈的反对,杀死姨夫,霸占姨妈,生了小儿子拓跋绍。

贺氏因为某事惹怒了拓跋珪,拓跋珪就把贺氏囚禁起来准备杀掉,但好色的他又舍不得,犹豫到傍晚也没下定决心。

这时,不甘心等死的贺氏派人向儿子求救,拓跋绍闻讯后,没有犹疑,也没有纠结,而是迅速纠集手下几个亲信太监,连夜潜进宫禁,把亲爹拓跋珪杀掉,救出被幽禁的母亲贺氏。

拓跋绍的大哥齐王拓跋嗣这时在外边,他为何在外面?因为他爹要立他为继承人,拓跋珪制定立子杀母的规矩,立拓跋嗣为太子,就把他的生母杀掉了。

拓跋嗣很痛苦,又不能向父亲寻仇,就跑到外面,听闻弟弟谋杀父亲,他就变身大孝子,在大臣的拥护下抓捕拓跋绍母子,并处死他们,登上皇位,追封自己的生母为皇后。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最后,不为母复仇的拓跋嗣,成了名声赫赫的魏太宗,而保护母亲杀死父亲的拓跋绍,则是“知母忘父,盖亦禽兽”的逆子。

是的,和某些人批判陈昌雨坚持恶父死刑的行为形同禽兽一样,1600年前,为母弑父的拓跋绍也被骂为禽兽。

经过1600余年的沧海桑田、斗转星移,有些人的父权制思维,却依旧根深蒂固。

在这种思维下,父亲可以杀死母亲,儿子不许复仇,复仇就是不孝,就是禽兽;母亲如果胆敢杀死父亲,儿子则必须复仇,不复仇就是不孝,同样是禽兽。

想起福建吴谢宇弑母案,吴谢宇害死了亲生母亲,他的父系亲属却为他奔走求告,期望能获取母系亲属的谅解,为弑母之子换取生机,就连辩护律师也在辩护意见中说出“亡母盼逆子免死”的荒唐话。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让我不禁疑惑,在某些人眼中,母亲到底是什么?母亲到底有多贱?母亲凭什么要无条件付出哪怕献祭出自己的生命?呵呵。

晋人阮籍在评价儿子弑母案时说:人可以杀父,怎么能杀母呢?皇帝批评他乱讲话:杀父是天下之极恶,你怎么能说可以杀父呢?

阮籍就说出那句著名的话:“禽兽知母而不知父,杀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

什么意思?就是杀父之子行如禽兽,但杀母之子就是连禽兽都不如!禽兽都知道母亲的恩义,人却不知,岂不是连禽兽都不如?

可见,阮籍深切的知道,在多数时候,孩子的成长中,母亲的付出远比父亲更多。

正是因为古人认为亲生母子无绝道,所以,东魏朝廷制定《麟趾新制》时,在三公曹篇第六十六条规定:

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子女不准向官府告发杀父之母,违者处死。

朝廷为何出台这样一条新规呢?

窃以为,可能是父杀母的情况在当时比较常见,而母杀父却不常见,所以朝廷才给那些发生伦理悲剧而无所适从的儿女们指出一条明路。

这条律令显然是在维护母亲的利益,但很明显有损父亲的利益。

因此,当时的晋州长官窦瑗就很不满,入京后上书朝廷,请求修改这条律令。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窦瑗坚定的站在父系立场表示:

律法一直都有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允许子孙包庇父母、祖父母。但并没有规定母杀父时,身为儿子的闭口不言。

如果是父亲杀母亲,那是丈夫杀妻子,父尊母卑,夫尊妻卑,儿子可以不告官。

但母亲杀父亲,以卑杀尊,那是罪不可赦的,为何不许儿子告官?

儿子知道母亲想杀父,就该告知父亲,如果母亲已经杀害父亲,儿子就更应该告官。

如今律法却规定,母亲杀父亲,儿子不许告母,那岂不是让人知母而不知父?见识堪比野人、行径近似禽兽?

丈夫(父亲)是妻子(母亲)的天,父亲也是儿子的天,身为母亲(妻子)的却杀害父亲(丈夫),这是既杀了自己的天、又杀了儿子的天,二天被毁,身为儿子的岂能顿默不语?

这样的母亲就是罪不容赦,她在杀夫之日,母恩就已经断绝,儿子就不能再视母亲为母亲了!岂能不告官?

朝廷在窦瑗上书后,为之展开讨论,由三公郎封君义牵头反驳窦瑗。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封君义直接否定窦瑗父尊母卑的观点: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对儿女来说,父母的恩情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尊卑优劣。诗经名篇《蓼莪》就是歌颂父母双亲,甚至更偏重母亲一点,说什么父尊母卑?古代就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

窦瑗引用《周易》和《仪礼丧服》,认为:

天尊地卑,乾天坤地,父乾母坤,为父服斩衰,而为母则只用服齐衰,这不就是尊卑优劣?怎么能说古代没有这样的说法?

封君义继续输出自己的观点:

如果母亲杀父,儿子再告母,母亲因为儿子而死,那就是以子杀母,“天下未有无母之国”,母子的血缘关系,也不会因为母亲杀父而断绝,你让告母的儿子如何自处?

窦瑗很善于诡辩,迅速用封君义的矛反攻:

以前的典律从来没有母亲杀父、做儿子的就要包庇母亲的义务,既然不向官府告发杀父的母亲,那就是参与杀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父子的血缘关系就能断绝?这个不告母的儿子又该如何自处?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封君义继续引经据典:

春秋记载,文姜和兄长齐襄公私通,齐襄公害死妹夫鲁桓公,文姜滞留在齐国不敢回鲁国,对鲁庄公来说,父亲被杀,母亲流亡在外,他身为人子只能不见母亲。

但他并没有忘记母亲的恩情,也没有和齐国断交,所以春秋经书说文姜逊于齐,这就是人子为母隐的例子。

所以,这条施行快一年的律令,有什么问题需要被削去?就不应该改动!

窦瑗也拿鲁庄公举例,但他的结论与封君义相反:

春秋传不称鲁庄公即位,不称姜氏,就是鲁庄公与母绝亲的明证,而不是为母隐。只因齐大鲁小,天子衰微,鲁庄公才不敢与齐国交恶,才不敢向天子告发母亲啊!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虽然窦瑗呶呶不休,但并没有得到同僚们的支持,他请求朝廷削除第66条律令的的建议,最终没有得到正面答复,“事遂停寝”。

而已经颁行的《麟趾新制》得以继续施行,并被后边的王朝继续沿用。

在进入唐朝后,这条律令有少许改动: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唐律疏义·斗讼三》)

即杀父的母亲,仅限于亲生母亲,不包括嫡母、继母、慈母,如果遇到这三母杀父,做儿子的还是要主动告官。

这条律令又被宋朝沿用,直到明朝。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明朝皇权集中,父权制比之前也更甚,对于母杀父,明人的观点就和前人不同。

比如《大明律》规定,像防年那样杀继母为父复仇者,当时就杀死凶手的,无罪;到过后杀死凶手的,杖六十。

也就是说,防年如果生活在明朝,杀死继母,会被判无罪或杖六十,而不是被弃市。

那么生母杀父呢?

做儿子的就要向官府告母。

很显然,明朝人和窦瑗父尊母卑的观点是一致的,也表明女性包括母亲的家庭地位,在明朝大幅度的下降。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大明律·干名犯义》

李东阳的门生,南京礼部尚书邵宝曾说过:

母亲在杀父之时,做儿子的就不该视她为母亲,要断绝(亲生)母子的恩义。做父亲的都死了,身为儿子的,安得不死?即便告母而死,也是死得其所。

从邵宝的话可知,在明人的认知中,妻(母)与子,都要匍匐在夫权和父权之下,是真真正正的父尊母卑了。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在这种伦理悲剧中,明人对母妻的态度甚至不如属国李氏朝鲜,朝鲜学者丁若庸曾讲过一个案例:

某人和有夫有子的女婢私通,为了达到长久,他把女婢的丈夫杖杀。女婢的儿子长大后,才知道父亲遇害的真相。

他很痛苦,父亲因为母亲而死,母亲虽然没有亲自下手,但却是知情的(和文姜很相似),自己又是母亲含辛茹苦养大成人,该如何面对害死父亲的母亲呢?

他得不到心灵上的解脱,就逃离母亲,不知所终。

丁若庸评价这个儿子的行为,虽然是无奈之举,但却正在义理之中,如果世人不幸遇到同样的人伦惨剧,应该参考这个儿子的处理方式。

······

遇到父杀母、或母杀父那样的人伦悲剧,做儿子的该何去何从?

古人在父权制的统治下,还在竭力提高母亲的地位,对比古人的言行,某些今人真的该汗颜。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制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一直在努力消除男(父)尊女(母)卑的影响,不管是父杀母,还是母杀父,身为子女的都应该勇敢的挺身而出,为亡亲讨个公道。

而不是因为凶手是父亲、是儿子,亡者是母亲,就该对凶手网开一面。

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可以替被害人谅解凶手!

也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指责、批判为遇害亲人讨回公道的儿女!

当然,如果被害者是陈父那样坏到流脓的恶父,相信法律也会对“凶手”做出妥善判决的。

就是这样。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参考资料:略。

我从不试图说服别人,只不过诉说自己的见解,谢绝脱离人文环境的过度解读和阴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