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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作者:涵江时讯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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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母亲没有存款,难道你们就不赡养她了吗?!”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这是来自涵江法院江口法庭一起赡养纠纷的调解现场,案件承办人陈蓉蓉法官向老人子女发出的诘问,这句诘问让还在激烈争吵的兄弟俩瞬间哑口无言。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究竟是怎样的一起案件,让血脉相连的兄弟俩针锋相对,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赡养案件监督指导邀请函》的发出又如何帮助亲情回归?一起来看看吧~

兄弟阋墙 对簿公堂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原告张老太已年过八旬,身患疾病且长期卧病在床。张老太与丈夫共育有两女两子,分别为女儿张甲、张乙及儿子张丙、张丁。张老太丈夫去世后,儿子张丙、张丁协议轮流照看张老太起居。张老太早年确有一定积蓄,其患病时将部分存款、黄金等分配给各子女,并将部分存款交由女儿张甲一家代为保管,用于治病及生活所需。后张丙与姐姐张甲因存款保管问题发生纠纷,该款经家族调解,转由宗亲张江、张河代为保管。

2023年12月27日,张老太向涵江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赡养纠纷诉讼,请求取回宗亲张江、张河代为保管的存款及分配给儿子张丙的存款用于治病及生活。

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前往张老太儿子张丙、张丁家中实地走访,经过询问得知两个案件实际上是张老太的子女因张老太的存款如何分配而产生纠纷。

儿子张丁

表示哥哥张丙对张老太照顾不周,希望取回张老太在宗亲处的存款及哥哥张丙处的存款用于支付张老太治病及生活花费。

儿子张丙

否认有收到存款,同时主张宗亲处的存款返还给张老太后,实际由姐姐张甲、弟弟张丁代管,姐姐张甲之前对张老太的存款管理不善,导致账目不清、收支不明,因此才转由宗亲代管,故不同意宗亲返还存款。

宗亲张江、张河

表示需要取得张丙、张丁兄弟俩的一致意见后,才能予以返还。

亲情与金钱孰轻孰重?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考虑到两个案件涉及家庭纠纷,宜由子女协商调解,共同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承办人陈蓉蓉法官前往张老太子女家中征求张老太的个人意愿,并多次组织张老太子女调解,但双方积怨较深,导致调解无果。

2024年1月29日,张老太儿子张丙、张丁在陈蓉蓉法官组织的“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再次爆发激烈的争吵,双方对存款分配方案依旧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为引导双方化解争议,陈蓉蓉法官准确抓住矛盾核心,询问张丙、张丁“如果今天母亲没有存款,难道你们就不赡养她了吗?!”陈蓉蓉法官的一句诘问,警醒了争吵中的张丙、张丁兄弟俩,双方瞬间无言以对。

后经陈蓉蓉法官情、理、法的三向调解,促使张丙、张丁兄弟俩明白“金钱易得,而亲情难求”。双方因此各退一步,达成由哥哥张丙保管宗亲处存款,全权照顾张老太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定期探望的调解方案。

全省首份 督促义务履行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2024年1月30日,经涵江法院江口法庭主持调解,张老太与张丙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考虑到本案系涉侨赡养纠纷,且张老太的情况较为特殊,为督促张丙今后正确履行赡养义务。涵江法院由副院长林艳艳、江口法庭庭长钟晓珍及副庭长陈蓉蓉组成合议庭,在江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向张丙宣读并送达了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同时还邀请涵江区侨联、涵江区妇联负责同志在席旁听,并向涵江区侨联、涵江区妇联发出全省首份《赡养案件监督指导邀请函》,邀请涵江区侨联、涵江区妇联今后共同跟踪督促张丙履行对张老太的赡养义务。涵江区侨联、涵江区妇联表示将把张老太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定期跟踪赡养义务履行情况。

庭上,审判长林艳艳副院长宣读督促令后,要求张丙对今后履行赡养义务进行表态,并告诫张丙应自觉履行对母亲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老母亲。张丙表示清楚了解督促令内容并将严格履行。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庭后,涵江法院随案制作了跟踪回访清单,将继续跟进张丙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张老太及其子女对涵江法院为案件所作出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衷心的感谢。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法官寄语

涵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全省首份《履行赡养义务督促令》《赡养案件监督指导邀请函》的发出,是依法约束和惩戒拒绝赡养老年人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也给子女们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通过法院、侨联、妇联三方的跟踪督促,促进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爱别等,孝莫迟”,父母陪你长大,你也要陪伴父母到老。过年了,是时候回家看看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