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双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664号原告李正华与被告李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3 557.00元及支付自2019年3月起以借款本金353 55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高明全、李成瑶: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西贤与被告高明全、李成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明全、李成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西贤8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828元,由原告陈西贤负担50元,被告高明全、李成瑶负担1 77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耿敏:本院受理原告牛巴阿登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吴明安、聊德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4民初1766号原告周作涛、周世洪与被告四川省乐至县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明安、聊德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三被告终止与原告签订的“越西县越城镇南大街灾后重建整体拆危旧城改造合作协议”,归还原告房屋和土地并按所签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万元,赔偿租房损失费5.2万元、两套房59.88万元,共计69.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毛宁:本院受理原告唐建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巨龙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冕宁县人民法院吉木阿者: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946号原告苏长生诉被告吉木阿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2021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陈升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512号,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成都玺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升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升友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陈升友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特83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郭广斌申请宣告郭玉梅死亡一案。申请人郭文斌称,郭文斌与郭玉梅系父女关系,2017年7月27日9时许郭玉梅跳入金沙江被江水冲走,报案后,公安机关未找到其尸体,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郭玉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郭玉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郭玉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郭玉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李剑、雷发平、李元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6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被告李剑、雷发平、李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借款68 014.03元,利息、罚息5 545.08元,并从2021年2月2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雷发平、李元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剑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 239元由李剑、雷发平、李元成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喻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674号原告游元武与被告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喻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游元武借款本金20万元及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的逾期利息26 773元,合计226 773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2021年3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游元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 7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 335元,由喻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许胜、潘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673号原告鲜义伦与被告许胜、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鲜义伦借款本金38万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2021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鲜义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2 810元,由鲜义伦负担3 971元,许胜负担8 8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杰、罗安红、代娟、陈明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刘杰、罗安红、代娟、陈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荀勇、荀垚钦: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153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逸丰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何正松、杨绍芬、荀勇、荀垚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153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154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逸丰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何正松、杨绍芬、何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154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勇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科: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806号原告吴方太与被告唐进、李科、攀枝花市勇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唐进的上诉状副本,本案判决如下:一、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吴方太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吴方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6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88元,由唐进负担4020元,吴方太负担3468元。唐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者驳回原告对唐进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吴方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俊峰:本院受理张义诉被告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冯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美军与被告自贡市融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冯明凯、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德阳东众振强机械有限公司、高春山:本院受理的原告自贡远东泵阀有限公司、陈芒多与被告德阳东众振强机械有限公司、高春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唐远明:本院受理原告井金发诉你、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向往: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820号原告张超与被告董军、向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定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万元,并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何祥举(南江县下两镇天关村4组40号):本院受理原告赵和先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32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段荣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3075号原告张子良与被告段荣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和改装费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蒲富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738号原告杨森诉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蒲富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雷: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30号原告龚炳旭诉被告陈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一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元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44号原告陈永德诉被告何元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元刚依法支付原告工资155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一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碧珍、杨康曲: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76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碧珍、杨康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碧珍、杨康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其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已偿还的利息予以扣减)。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碧珍、杨康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罗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平昌富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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