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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析 要保书            要约  犹豫期 

 最近找了份工作,是在保险公司,也许很多人听了就会说那是跑业务的吗,很辛苦吧。可我并非跑业务的,但确实入门还是挺累的。首先你必须懂得很多和保险相关的专业名词,因为工作所需不得不把它们弄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也是碰到一个不懂的,就去百度或谷歌下把它弄清楚,现在我将这些名词贴出来,希望对同行者们有用。

 要保书          

 要保书又称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要约 

要约是指由投保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即指填写要保单,这是签定合同的一个重要步骤。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保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可向公司退回保单并书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

 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寿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帐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帐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大部分保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到各种投资工具上。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并确保投保人在享有帐户余额的本金和一定利息保障前提下,借助专家理财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理财方式。 

  万能寿险具有较低的保证利率,这点与分红保险大致相同;保险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及变更保险金额均比较灵活,有较大的弹性,可充分满足客户不同时期的保障需求;既有保证的最低利率,又享有高利率带来高回报的可能性,从而对客户产生较大的吸引力。提供了一个人一生仅用一张寿险保单解决保障问题的可能性。弹性的保费缴纳和可调整的保障,使它十分适合进行人生终身保障的规划。  

二次核保 

  一份保单因失效超过半年以上,或理赔后再次通知核保的,或年龄超过50岁而新增加有关住院附加险的,都需要核保人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审核合格后方能承保。此过程称为二次核保。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简称特约,是指为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附加在一张保险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条款 

        条款是指明确保险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缴纳保险费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人,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大部分缴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在各种投资工具上。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并不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率。所以客户在享受专家理财,可能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要保书 

        要保书又称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要约 

      要约是指由投保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即指填写要保单,这是签定合同的一个重要步骤。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保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可向公司退回保单并书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

  失效 

      失效是指超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若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不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死差益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  费差益 

    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  分红保险 

    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  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以免造成重复赔款。 

※  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为了适应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的一些额外条款。

※  附加险 

    不能独立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称附加险。投保时,附加险的保险效力随主险的保险效力停止而停止,参加附加险的前提是必须购买主险。

※  复效

    复效是指中止的保单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代理人 

     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如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理验损或代理赔款等。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

※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等待期 

   习惯上称为观察期,使用于医疗保险。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  对价 

   对价是指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其间的关系,并不是双方所负的义务平衡无差,不是指等价,仅须双方有对价报偿的性质即可,唯一的条件是必须有特定偶然事件的发生。

※  趸缴保费 

   趸缴保费是指在投保时按约定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  供款期 

    供款期又称缴费期。即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缴付保险费的期间。

※  雇员忠诚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合资、合营企业时,怕雇员有欺骗行为而导致经营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转移这类危险,因而开办的保险叫雇员忠诚保险。

※  观察期 

    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使用于医疗保险。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间称为观察期。

※  供款期 

    供款期又称缴费期。即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缴付保险费的期间。

※  雇员忠诚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合资、合营企业时,怕雇员有欺骗行为而导致经营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转移这类危险,因而开办的保险叫雇员忠诚保险。

※  观察期 

    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使用于医疗保险。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间称为观察期。 

※  核保

    人身保险的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按其危险程度的不同加以分类、筛选,并各自赋予相应的不同承保条件(或拒保)的危险选择过程。它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的各种危险进行判断评估以维护人身保险的公平、合理,防止道德危险和逆选择的发生,使保险事故发生率控制在预定的风险范围内,最终达到确保保险公司健全经营的目的。 

    核保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公平性:对被保险人,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保护危险性较低的人的利益不致因危险性高的人的加入而受到损害,维护费率的公平性。 

  2、预防性:排除怀有不良动机及不附合承保条件的个体加入保险,否则事故发生率将超出精算时的预定水平,保险给付增加,产生死差损,损害善意投保者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及服务。 

  3、安全性:使被保险人的事故发生率按制在精算的预定范围内,产生列差益,使保险公司安全、稳定的经营。 

※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由保险公司事先印刷在保单上,说明订立合同的基本事项的条文。 

※  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  缴费期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缴付保险费的期间。

※  缴清保险 

    缴清保险也称减额缴清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

※  解约金 

    解约金可表现为现金价值。是指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前缴纳的保险费,在减去一定的手续费用和保险费用之后,余额会一直储存在保险单上,成为现金价值。如果保户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将此款退还给投保人。

※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判断损失或伤害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原则。近因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  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设计保单、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代交保费或请求赔款。经纪人的行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但一旦保险公司接受了经纪人安排的业务后,由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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