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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作者:灰白谈法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文|灰白谈法

编辑|灰白谈法

前言

人工智能经历了从“寒冬”到“野蛮的生长”约六十多年时间。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包括人机交互、机器自主学习、自主操控、模式识别和跨界融合等,在人工智能领域已成为新趋势。本文指出,当前世界迎来了正在“与机器人共舞”的时代——“机器人时代”。

像哥白尼革命、达尔文革命和神经科学革命一样,在第四次新科技革命——图灵革命的推动下,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了人类的世界,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近年来,大陆学术界从道德、伦理、哲学界到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学理论等法学界的研究学者,多维度、多视角、多方法展开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围绕人工智能的道德伦理哲学以及法律问题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涉及到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成为各种道德法律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之是与非

目前,国内外的学界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存在着分歧和对立。

一些学者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但也有不少学者持否定的态度。然而,大多数人所讨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定义“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忽略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之间的差异。严格来说,当前的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法律地位和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不可相提并论。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约翰·赛尔的哲学定义,弱人工智能是指计算机作为研究大脑的主要工具,而强人工智能则是指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具备认知能力,甚至相当于大脑。然而,当前的相关研究文献往往错误地把弱人工智能误认为是窄人工智能,用来形容那些不能复制人类感知和意识、仅能完成单一和范围狭小任务的智能应用。

而强人工智能仍然停留在科幻领域,正如法学教授瑞安·卡罗所说:“弱或窄人工智能才是当今的现实。”

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道德主体资格或拥有权利的问题在国外学者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持肯定观点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通常认为,尽管当前人工智能的能力和地位有限,但在不久的将来,它会具备作为道德主体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它会成为拥有权利的某个个体而不是单纯的物品。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哈佛大学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指出:“我认为人们应该关注判断机器人是否拥有意识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有关机器人‘民权’的问题,也许有一天,机器人会声称‘我们有生命!我们有意识!’。”随着技术革新和社会变革加速发展,完全有可能实现这样的情景。

尽管一些西方哲学家认为人工智能应具有道德地位和相关权利,但他们普遍认为仅有未来的人工智能才会具备类似于人类的认知和感知能力,从而赋予其道德上的关切和权利。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换句话说,对于人工智能道德地位和权利观点的建构是建立在其达到一定的认知和感知能力水平上,但目前这些能力仍只是一种推测。然而,胡坦·阿什拉菲安认为,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和机器人不需要权利,因为它们只是人类行动的工具。尽管如此,他承认这种情况将会因为未来具备自我意识、理性和感知能力的人工智能而发生变化。

上述观点普遍采取了一种保守和观望的态度,目前并未考虑为具备认知能力的未来人工智能赋予权利。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国内学者见解

大陆内部研究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学者们一方面坚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将人工智能视为未来“类人”的人工智能。例如,付子堂、赵译超主张将智能机器人纳入法律主体,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他们所提到的人工智能应该是类人的思考和行为,以及自主思考能力,这种最终的人化形式是由人类所创造的“类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够实现。

刘宪权在讨论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和刑法规范时,将机器人直接限定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认为目前的机器人尚未具备道德感,只有未来的智能机器人才可能需要道德考虑。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此外,吴锌源、王勇在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或机器人身份地位时,同样将人工智能限定为“人工智能时代”。

周详在论证“智能机器人也是人”的“权利主体论”观点时,讨论的智能机器人是“图灵革命”时代或“人工智能革命”时代的人工智能权利主体问题。另一方面,许中缘在主张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的人格观点时,将具有“意志”的人工智能作为研究对象,在认为具备相当智力和自我学习能力的机器人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判断能力。

工具论对大陆学者的观点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几乎所有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学者都认为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的主体性。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他们认为,机器人作为人类工具的原初地位永远无法改变;机器人是机器而不是人,缺乏自由意志和自主道德选择能力,因此不应该享有与人相同的权利。

吴汉东认为机器人生成的目的行为与人类的意识行为性质完全不同,缺乏人之心性和灵性,因此机器人还不具备独立的主体地位。赵万一认为机器人缺乏人类的感知能力和各种道德属性,因此不应该获得生命权和财产权,并且也不能成为法律主体。

其他学者如刘练军、冯洁、梁成意、孙宏涛、付其运、郁乐、吴习彧等也以人类的本体性为评断标准,否认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合理性。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和法律主体

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若要被视为法律主体并具备某种权利、行为或责任能力,关键在于阐明何为法律主体、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实现构成。只有明确了其法律主体地位,才能解决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为人工智能体的发展提供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都具备某种程度或方面的法律主体资格。

迄今为止,有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学者,没有给弱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以足够的重视。然而实际上,即使是弱人工智能体,也具有一定的“智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成为人类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给予它法律主体地位呢?例如,银行系统中广泛使用的“自动取款机”,如果出现争议,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个人在自动取款机上想要取一万元现金,但是机器发了两万元现金。他只拿走了自己的一万元,而把另一个一万元放在了摄像头下就离开了。后来,银行人员找到这个人,并要求他偿还多余的一万元。

自动取款机多吐出的钱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是银行的责任还是机器本身的责任?取款人是否有义务保管多余的钱?

有些学者认为:“自动机器是人类行动者的代理,因为在机器缺席的情况下需要人类去完成机器的任务。既然如此,机器也应该代表人类行动者在相同情况下所具有的权利和责任。”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一个虚拟的人,即人格人,被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这表明,人类不仅仅把智能机器人当作一种工具,而应该视其为拥有某种程度的法律主体。毕竟,自动取款机代替的不是工具,而是使用工具的银行工作人员,因此机器应当被视为代表银行权利和责任的代理人。

在大陆法律教科书中,将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力称为权利能力。只要具备权利能力,即使不行使权利且没有意志,也被视为法律主体,例如法律上将无行为能力者如白痴、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视为法律主体。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格雷教授指出,各种法律体系中包括了变态自然人如白痴、超自然存在、动物、无生命体如船舶等。这些无真正意志的存在被视为法律主体因为他们“享有法律权利而作为法律主体”;还有一种法律主体是作为义务承担者,例如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动物被视为承担某些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便要承担处罚的责任。无生命体可以因为法律义务而作为法律主体,这是一种假定物体本身具备理智而被设计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资格的具备与否,是以是否赋予“人格”之身份或“权利能力”为资格前提的。它不要求法律主体或义务主体具有“意志”或“意识”,只有权利主体才需要法律主体具有意志的要素。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弱人工智能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拟制技术和方法视为法律主体,但这种法律主体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主体,仅仅作为具有权利能力和享有某种权利的法律主体。

因此,人工智能被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缺乏行为能力的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不具备成为责任主体的资格,也无法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结论

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好处在于解决权利主体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分配公平等问题。像公民身份的建立一样,法律主体资格可以帮助保障某些权利,如行动自由、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性机器人婚姻中的结婚权和性权益等。

在法律责任分配问题上,如果责任主要或完全是由于弱人工智能体的原因,使用者和其他责任方都没有过错,但不公平的分担全部法律责任时,可以考虑弱人工智能体的责任问题。

由于弱人工智能尚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因此在自动驾驶领域,建立智能机器人的强制保险制度是最合理的方式,购买智能机器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购买强制保险,其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解决责任分配中的公平问题。目前,这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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