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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政策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取路径正确认定

作者:红延社
三胎政策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取路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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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岳某某于2001年4月3日生育一子刘某某,于2001年4月26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岳某某自2018年10月进入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22年6月退休,退休申报单位为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双方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产生争议,岳某某向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岳某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6179.80元。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主张岳某某退休之前仅在其公司工作三年,未达到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的5年的时限,实际上也未给公司创造较多的经济效益,承担独生子女补助金不合理不合法;另,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第六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放开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是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向父母支付每月不少于100.00元的奖励补助,不再由企业承担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本案中,岳某某系独生子女的母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应按淄博市202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向岳某某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参照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载明的发放标准,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应向岳某某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6179.8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驳回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岳某某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6179.8元。

法官后语

独生子女政策是大陆特殊历史时期的选择,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贡献。为控制人口增长及发展经济,大陆于1978年将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大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至此终止。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孩政策时代自此开始,独生子女现象离我们渐行渐远。

时代在发展,人口政策的内涵、外延也在演变,但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的政策红利及法治保障不断完善。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山东省为退休职工制定的一项计划生育保障政策,是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具体措施,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退休职工的法定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退休或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待遇。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参照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载明的发放标准,即2022年度全市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87266´30%=26179.8元;第二条载明的发放时限,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时应由退休时所在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本案中,岳某某作为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已于2001年4月26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故,该条明确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和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系选择关系。另,参照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载明的2022年度淄博市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为26179.8元的发放标准,可明确淄博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所享受的法定待遇为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而非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故,对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主张适用《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第六条规定,即2016年1月1日之前,放开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支付每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补助,不再由企业承担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淄博某纺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2022年度淄博市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向岳某某支付26179.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