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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前支付监管人士杨彪获刑12年丨局外人

作者:酒死了

记者|刘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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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两年的侦查,杨琦的案件终于迎来了二审判决。近日,界面记者获得对原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副主任杨伟二审的判决。

根据判决,1964年8月28日出生的杨某是汉族博士生,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贿赂被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拘留,2019年2月4日被捕。

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杨伟在担任央行上海总部支付结算部主任、金融服务部副司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查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支付机构的职责, 以及其部门的日常管理,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曾多次受贿或索取24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均未列明)。超过 41,000 美元。

界面记者了解到,杨伟长期在中国民银行上海总部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2015年1月,成立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万建华担任首任董事长,杨伟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底,万建华因"个人原因"辞职,回到通联支付,杨伟等高管也离职。

2013年,杨伟关于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的研究正式发表。根据导言,本书系统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监管现状,基于"市场失灵"理论,探讨了监管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

除了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外,杨离任后仍在从事犯罪活动。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杨伟离开中国央行上海总部后,利用此前较高职位的便利,允许其前下属、中国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处清算组织管理科科长石石, 帮助提高上海C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的分类评级,以顺利通过中央银行上海总部第三方支付牌照续期审查。后来,他以借贷为由,向上海C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琦索了350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毅接到奉贤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主动向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作为国家官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他人财产,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受贿金额超260万元,数额巨大,部分贿赂,构成贿赂罪;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被告人杨伟已经交出的情形,依法应当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伟提取了被盗资金265.6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杨伟被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款1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杨某表示不赞成,继续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法院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伟犯有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质量准确,判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腐败的几个具体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关解释,包括杨伟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征收的350万元是否可视为贿赂。但是,关于杨伟及其辩护人不构成以权受贿罪和贷款350万元的意见,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

最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琦犯有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质量准确。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赃物提取情节等,在法定刑期范围内对杨琦作出适当判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驳回上诉,原判在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廉洁金融"(中共中央纪委纪律检查组)正式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已组织杨伟案听证会。

根据当时发布的信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部前副主任杨伟受贿、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案件。上海总部纪委总部参与"权力、金钱、人民"等重点岗位40余名干部参加审判,警示教育教室到杨伟审判现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庭审中,杨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盘问,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表达了意见,杨伟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悔改,并表示积极退还相关资金,将进行改革,努力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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