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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3/3。·四、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政策要求:→一、使用说明内容及设备标识要求。无线充电设

作者:英利检测

《无线充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3/3。

·四、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政策要求:

→一、使用说明内容及设备标识要求。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的使用要求等内容。

→二、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

·三、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管理。要求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无线充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无线充电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六、过渡期及生效时间等其他事项:

→一、专业领域设备、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过渡期设置及生效时间。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无线充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3/3。·四、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政策要求:→一、使用说明内容及设备标识要求。无线充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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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3/3。·四、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政策要求:→一、使用说明内容及设备标识要求。无线充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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