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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音色是否单独受保护?中国政法大学陶乾这样看AI孙燕姿

作者:南方都市报

“音色是否单独受保护?音色并不构成作品,也不能独立于表演者的表演获得单独的保护,因此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自然人的声音受到《民法典》保护。此外,仿制他人有较高辨识度的音色制作音乐并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如此解析“AI孙燕姿翻唱”事件。近期,“沉寂”许久的歌手孙燕姿因AI翻唱一夜之间全网“翻红”。通过模型训练和后期处理,AI已经可以“代替”孙燕姿翻唱许多作品。短短一个多月,AI孙燕姿已发歌近千首,远超本尊职业生涯的总和。

AI孙燕姿带来的不仅是一个热闻,更是一类产业现象。当更多AI唱涌现,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如何规制?谁侵了谁的权?音乐创作者如何和AI共处?5月24日,南方都市报在北京举行第十期数字经济治理论坛,多位法律和音乐产业的专家详解“AI孙燕姿引发的争议和产业思考”。会上,陶乾根据AI孙燕姿翻唱作品的产生过程,细细剖析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音色转换模型训练也涉嫌侵权?

陶乾以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七里香》为例。要生成这样一个音频文件,先要把大量孙燕姿的声音素材以音频数据集的形式喂给人工智能(大)模型,进而形成孙燕姿音色(小)模型。接下来要挑选“翻唱”的目标歌曲,以《七里香》为例,用技术分离周杰伦的人声和伴奏,制作“目标歌曲”的干声(纯人声)文件,利用训练好的孙燕姿音色模型对于干声文件进行音色转换,最后将转换后的音色与伴奏进行合成,最终得到“AI歌手”翻唱的歌曲。

陶乾指出,从法律层面而言,模型训练阶段主要涉及的是孙燕姿录制过的录音制品、孙燕姿在录音制品中演唱的音乐作品以及这些录音制品中孙燕姿本人的演唱。在著作权法上,采集孙燕姿的歌用以训练音色模型,采集过程中涉及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以及表演者的复制权。

目前法律界对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存在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器学习中训练数据的采集,需要获取上述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机器学习与人类学习类似,著作权法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作品是合理使用,故机器学习也是一种合理使用。

陶乾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之下,孙燕姿音色模型制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器学习无法落入法定的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孙燕姿音色模型的制作需要获得上述权利人的授权,并需要支付报酬,否则侵犯复制权。

陶乾进一步分析,紧接着在AI孙燕姿翻唱的《七里香》的形成环节,该歌曲中的音色,是AI通过深度学习孙燕姿的音色而自动生成的音色,实际上是一种智能化的“仿制”。那么,此时,是否构成对孙燕姿音色之上的权益的侵害呢?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表演者权保护的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这是一个对表演的整体保护,而不能把音色拆除出来寻求单独的保护。所以,这是没有“音色抄袭”一说的。

对于孙燕姿来说也不是完全没有对音色被仿制的法律救济途径。陶乾提出,如果凭借声音能够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主体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权。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除非在法定的合理情形下,方可以不经声音权利人同意,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孙燕姿音色模型制作者使用大量孙燕姿的音频文件来训练AI,这显然已经突破了个人艺术欣赏的范畴。此外,如果AI孙燕姿生成的音频文件在商用过程中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那么对于被翻唱的《七里香》而言,《七里香》歌曲中同样包含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但是,表演者没有禁止他人翻唱其表演的权利,所以,此时不涉及周杰伦作为歌手的权利。但是,AI孙燕姿版的《七里香》使用的是从周杰伦版《七里香》中分离出来的伴奏,所以,还涉及周杰伦版《七里香》的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需要经过其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AI孙燕姿版《七里香》还会涉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于AI孙燕姿版《七里香》本质上是一种AI生成的音色与原歌曲伴奏的合成,因此,将合成后的音乐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属于侵权。

如何减少AI对版权人的冲击?

当AI时代来临,每一个内容行业的从业者或许都或多或少、不得不去拥抱AI带来的变化,但各方反应不一。

比如,近期环球音乐向Spotify、Apple Music等主流音乐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它们禁止人工智能公司访问音乐库,不让AI学习受版权保护的歌曲。

但也有孙燕姿等的歌手表示无奈,在回应中写道“跟一个每几分钟就推出一张新专辑的‘人’有什么好争的”,感叹“人类再怎么快也无法超越AI技术”。

当然也有周杰伦这样的自信表态。近期,他在社交媒体圈分享对AI的看法:“AI虽然可以做很多事,但取代不了我对音乐创作的美感,所以我无需担心,这个道理从AI还没出现我就知道了。”

与其被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淹没,不如利用制度和规范去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和内容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陶乾提及,为了探寻AI的边界,有部分声音呼吁在模型训练的过程中,放松对抓取使用数据的规制。从法律层面而言,目前有两种可行的路径。

一种是默示许可,即著作权人在各大平台上的音乐作品都属于数据,只要平台未明示禁止机器学习的,都视为同意他方进行数据采集。但这种做法仅解决了平台数据集合的权益问题,并不能解决音乐之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问题。另一种就是参考欧盟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明确AI对文本与数据的挖掘是一种合理使用情况,不需要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付费。只是,欧盟对文本与数据的挖掘的实施主体与实施目的设置了限定条件。

陶乾指出,这两条路径是我们思考AI与版权人如何共处时可供参考的方向。但在大陆现行法下,最好的方式是版权人与AI开发者、互联网平台能够进行版权上的合作。在促进AI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减少AI给内容创作者带来的冲击。“毕竟AI发展的基础还是人类本身,模型训练的语料库来自于创作者。如果任由AI肆意地无偿使用人类作品和人类艺术家的表演,可能没有人再愿意去创作和表演,也没有唱片愿意去录制人类艺术家的音乐了。”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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