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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摘要

联合国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关于战争发动:

1)序言 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2)第7章 51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反击侵略的保家卫国战争;

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第二条 第4款 :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关于集体安全机制

1) 第一条 第1款: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关于民族自决

1)第一条 第2款 :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民族自决限制 托管原则

1)第12章: 第76条 第七十六条 丑)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2)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寅)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3) 第七十八条

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联合国宪章 原文 URL:

https://wenku.baidu.com/view/1264070e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5.html?_wkts_=1675387444859&bdQuery=%E8%81%94%E5%90%88%E5%9B%BD%E5%AE%AA%E7%AB%A0%E5%85%A8%E6%96%87%E5%9C%A8%E7%BA%BF%E9%98%85%E8%AF%BB

治安管理条例

强奸

“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部,第二十七条。

人质与酷刑

”禁止采取任何足以使其手中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之措施。这项禁令不仅适用于……酷刑……并适用于文武人员施行之其他任何残酷措施,无论实施者是平民还是军人。“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部,第三十二条。

“禁止劫持人质。”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部,第三十二条。

攻击宗教和文化

“……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作有其贡献。“

《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序言。 1954 年 5 月 14 日

攻击平民或民用基础设施

“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目标。 攻击应严格限于军事目标。” ,1977年6月8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一附加协定书,第五十二条。

杀害无辜者

“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受到人道待遇。“,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一部,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