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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软件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天习律师事务所
为破解软件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网络项目开发解决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机顶盒开发及刷机修改图片;合同总价款为140000元;服务期限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2月7日;付款流程为:双方签订合同后,B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30000元;A公司完成软件破解,B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30000元;A公司完成所有阶段后,交付B公司测试前,B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40000元,同时B公司应将第四笔费用40000元托管到平台,30至35天之内,A公司提取第四笔费用。

2021年11月8日,B公司转账第一期费用30000元给A公司。

A公司完成软件破解后,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微信邀请B公司方进行测试,B公司予以答应,并于第二天进行了测试。A公司、B公司还就项目具体内容进行了协商和调整。

2022年5月27日,A公司交付机顶盒给B公司;

2022年6月14日,A公司将样板交付给B公司;

2022年6月16日,A公司通过百度网盘分享将刷机教程、下载市场管理后台、A公司下载的3D游戏中文名字等交付使用方。

2022年6月16日,A公司通过微信向B公司发送“项目交付列表以及使用方疑问解答”文件,并通过此文件催促B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110000元。

2022年7月4日,A公司再次应B公司要求对案涉项目进行调整,并通过快递向B公司交付开发成果,但B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之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

2.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新增项目的成本40000元;

3.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15000元。

B公司辩称,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照民法典第15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涉案合同的付款流程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对现有软件完成软件破解,要破解软件要有软件所有人授权,从目前来看,B公司没有得到任何授权,也没有授权A公司,A公司侵犯了软件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3.原告利用被告在技术上双方的信息差,一步步引诱被告误入合同陷阱。4.利息方面,按照现有规定,也没有A公司要求的3.7%,没有这么高。5.关于第二项诉请,双方没有约定相应的增加项目,增加项目的内容是A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新增。6.关于第三项诉请,若发生纠纷对于律师费双方并无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110000元;

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1.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A公司、B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使用开源版破解,并未侵犯相应的版权,其行为不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合同真实有效。

2. A公司服务是否超过期限。《**网络项目开发解决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2月7日,制作时间为45个工作日;合同同时约定:必须在甲方(B公司)配合的情况下完成(收齐资料开始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B公司双方就合同的内容、期限等一直有调整沟通,B公司也未就履行期限提出反对意见,视为B公司同意履行期限的调整,故A公司履行合同没有超过期限。

3. 关于尾款。A公司为B公司编写程序、开发软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合同款110000元,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4. 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就逾期付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达成合意,A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新增内容。双方没有就增加项目的内容达成合意,A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即凡是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当事人为A、B两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合作开发软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案涉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判断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为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开发方通过计算机软件编程的方式实现委托方特定功能需求,合同履行最终交付的通常也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本案中,A公司使用开源版破解,并未侵犯相应的版权,其行为不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而案涉合同真实有效。

主办律师丨毛紫灵律师 区泽昌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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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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