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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的理解未经著作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性许可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复制发行、信息

作者:文学泉谈法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的理解

未经著作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性许可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司法实践中多为网络游戏软件侵权。不论著作权民事侵权,还是著作权刑事侵权(刑事犯罪),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三者统一。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需要将疑似侵权软件与著作权登记软件进行比对,即所谓"同一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并非要求完全相同,而在于本质相同,类似"同构″,并达到一定比例。比如,甲版本游戏中三个主角命名为A、B、C,乙版本游戏中三个主角命名为猪、狗、猫,游戏规则一样,这就是同一软件。

计算机软件(常见表现形式为某种游戏及规则),通常包括源程序(源代码)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一般用高级语言编写,是人类可读文本文件(C语言,C++,汇编语言写成的文本),对应源代码文本。目标程序对应目标文本。源程序可以产生多种目标文本,比如一段文稿,可以用文本文档,笔记本文档等方式打开;一段视频,可用暴风影音,百度播放,快播等多种方式打赶开,这种打开方式所对应的展现形式就是目标文本,目标文本认为是机器"翻译"源程序的结果,因为这一过程未加入人的原创性,所以目标文本不属于智力成果。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最关键的源代码文本,由源代码文本产生的目标文本(机器翻译后的展现形式,类似演绎作品),也属于源代码文本著作权人。

"接触"要求疑似侵权人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有接触,包括网络接触。即证明疑似侵权作品"抄袭了"他人著作权作品。一般情况是,疑似侵权人在著作权人的公司工作,或者因业务关系与著作权人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接触,或者通过网络"侵入"到著作权人公司的网络。

"排除合理解释"是允许疑似侵权人辩解,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独立创作完成疑似侵权作品,不能作合理解释,就推定其侵权。显然,合理解释的举证责任由疑似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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