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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宋朝火灾治理纵览

«——【·前言·】——»

北宋建都开封,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人口众多,城市密集,经济发达,火灾频发。据《宋史》记载:“城中火灾连年不断。”《东京梦华录》也记载:“其冬十月,开封府诸司及四门上下各有火灾。”

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开封府尹张齐贤奏称:“臣伏见开封府尹张齐贤奏称:“城中火灾连年不断。”经核查,宋真宗所言属实,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开封府有禁火之令”。虽然火灾频发,但宋朝政府还是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管理。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火灾管理

宋朝时期,对火灾的治理有了很大的进步,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火灾治理有了更多的方法,并且在各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使得宋朝时期的火灾管理更加有序、有效,也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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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期是大陆经济文化发展非常迅速的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经济也更加繁荣,与此同时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

火灾作为大陆自然灾害之一,在宋代时期发生频率是非常高的。对于火灾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预防工作了。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民众意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其次就是要做好预防措施。这两点在宋朝时期都已经做到了极致。

首先做好宣传工作。在宋代时期,因为火灾发生频率过高,所以每一年都会有大量的火灾发生,在每次发生火灾之后也会有大量民众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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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加强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好防火工作。对于预防措施来说,就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具来应对火灾。对于宋朝时期来说,当时已经拥有了很完善的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具。但是由于宋朝时期的统治者过于追求享乐生活而忽视了消防设施及灭火器具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最后还要做好预防工作。对于预防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就需要宋朝时期在消防设施方面加强建设和维护工作来保障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二、严格管理制度,强化火灾防范

宋朝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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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宋朝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防火立法,并重视防火宣传。首先,宋朝明确了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对这两种因素引起的火灾进行了明确区分。其次,宋朝加强了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由于火灾事故涉及人员范围广、造成损失大等特点,因此对于因火灾事故而产生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对赔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火灾事故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有失火者个人、也有单位、政府官员等。

第二,宋朝明确规定了火警制度。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凡遇有火警之事,即应具状陈告”。在发生火灾时,地方官员应当立即向朝廷报告,并按照朝廷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遇火警而未及时报告者,将被处以罚款、斩首、流放等处罚。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擅自中断火警工作,若发生火警则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火灾蔓延;在火灾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在火灾扑灭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打扫战场,并以“报”字开头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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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宋朝还完善了火灾报告制度。宋朝在前代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火灾报告制度:一是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二是规定了有关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情况;三是规定了对各种信息的保密制度;四是规定了对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办法;五是对皇帝在特殊情况下的指示也必须及时上报;六是对于在火灾事故中渎职失职的官员也要及时进行处罚。

三、建立消防设施,加大防火力度

宋朝为了提高民众的防火意识,普及防火知识,加大防火力度,从建立消防设施入手,采取了多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除火灾的作用。

(一)建立消防设施。

早在宋代,就在开封、杭州等地建有防火池。开封是北宋都城,其城内外各有一个水潭,俗称“东京汴河”,用于贮水灭火。在水潭的一面挖沟为渠,便于引水入池。在水潭四周建有楼台亭阁、馆舍房屋以及仓储仓库、生产作坊等,以供防火之用。开封城内设有三座消防池:一是应天门内的水帘洞;二是汴河北岸的水闸口;三是南熏门外的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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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四年(1134年)十二月,宋高宗赵构巡幸临安时,令开封知府阎伯屿、陈洪进等人在城南创建消防池。次年春,在城南、城西各建一座消防池。为了使消防池有良好的灭火效果,要求每年用水四次:第一次是“四月二十六日水泉寺”;第二次是“六月初五日”;第三次是“九月十七日”;第四次是“十一月二十三日”。

(二)推广新型灭火器具。

宋太宗时期曾下令在京师和各州县广泛使用“水龙”、“水缸”等新型灭火器具。如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九月二十六日夜,宋太宗在东都洛阳大内的殿阁里点灯作乐,被大火围困。大臣们担心皇帝的安全,便向宋太宗建议:“陛下何用忧居深宫?愿陛下乘舆御殿而坐……若水来即止之……水龙虽盛火难熄也。”宋太宗听后大喜:“朕亦知之矣。”遂命工匠制作了水龙、水缸等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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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防火学校和消防协会

为了提高民众的防火意识,宋朝政府在各地设立了多种形式的防火学校和消防协会。

四、强化防火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为了增强民众的防火意识,宋代政府十分重视防火宣传,每年都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每年的岁暮之时,宋朝政府都会举办盛大的“社火”活动,这是一项有规模的民间娱乐活动,从北宋到南宋,几乎每隔十年就会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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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社火”活动在北方地区的规模比较大,在南方地区比较少。南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文化中心向东南沿海地区转移,南方地区的“社火”活动也日益兴盛起来。

南宋时期“社火”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定期的固定仪式。

南宋时期民间“社火”活动不仅规模大,而且形式多样:有的地方选择当地民俗节日举行社火表演;有的地方在举办完当地的传统民俗节日之后,还会举办社火表演;有的地方则在不同的季节举办不同规模的“社火”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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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社火”活动与民间火灾发生有着密切联系。在发生火灾之后,当地居民会通过“社火”这种形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火灾的不满与愤怒之情。

宋朝政府也很重视对民众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七月,宋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火灾预防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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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宋朝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散发传单、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对民众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二是对当地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三是对当地居民进行消防设施使用训练;四是在举办“社火”时安排消防人员到场讲解防火知识;五是对当地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等。

五、加强火灾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北宋时期,主管火灾的是户部。但由于火灾发生的数量较多,且每次火灾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户部官员在处理火灾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为解决这一问题,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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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待遇。由于宋朝时对消防人员的奖励非常丰厚,因此在防火工作中,许多人都把消防人员看作是“高薪”的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消防人才,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往往对消防人员不够重视。

为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时期政府规定:“凡火警所及,及各诸司内外官寺、社仓、仓库、学校、宅第等处如有火警及人畜等害者,以职官主簿一人为考校。其人等既到者,令该府县官、县尉及司内各官署保长将火灾处所及各物移报与吏役查验”。

这一规定使得消防人员的地位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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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火灾调查制度。北宋时期的火灾调查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火灾调查的规章制度。《宋会要辑稿》中就有很多关于火灾调查的规定;第二,明确了火灾调查的责任主体。在宋朝《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就有规定:“诸路官司应捕盗贼及火警盗贼不获者,并如前例;若或知府、县令不能捕盗而误捕盗贼者,以各官不能捕盗之罪论处;第三,规范了火灾调查人员的行为。宋朝政府规定:“凡火起后未出五日内应捕盗贼者及知府、县令不能捕盗而误捕盗贼者,各以所误之罪罪其官。

作者观点:

宋朝的消防制度和措施比较完备,火灾发生的频率也比较低,虽然没有出现过严重的火灾事故,但其火灾治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首先是防火意识加强了,民众防火意识增强是宋朝消防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其次是措施得力,如建立防火设施、加大防火力度、加强火灾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等,都是宋朝政府在火灾治理中采取的有效措施。

当然,宋朝政府的防火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端,如朝廷对民间私自存放火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时也会造成火灾。同时,由于宋朝政府对民间私设火药库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小,有时也会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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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百八十九

《宋会要辑稿》卷六百四十九

《宋会要辑稿·刑部·火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