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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观涛:全称陈述不能确证吗?

作者:双体实验室
金观涛:全称陈述不能确证吗?

如果“这只渡鸦是黑的”之所以为真,和陈述的具体性无关,而是因为该陈述可以被一个普遍可重复的受控观察证明。那么,普遍可重复的受控观察能否证明“一切渡鸦皆黑”?

在此问题中,“可观察变量”和“可控制变量”的区别是关键。上述陈述中的渡鸦只是受控过程中的“可观察变量”,而不是“可控制变量”;证明“这只渡鸦是黑的”为真的,是“受控观察”,而非“受控实验”。受控观察和受控实验的差别仅在于,前者只能控制观察条件,而后者不仅能一次又一次地观察对象,还能通过改变可控变量使观察对象或对象的某些性质发生可控的改变。

科学的基础是受控观察和受控实验,而所谓客观实在,只是基于受控观察普遍可重复的事实,它是现代科学形成之前科学所强调的真实性。我们所说的科学经验的真实性,实为受控实验和受控观察的普遍可重复性。

本文来源于对于“‘语言学转向’阴影下的科学哲学”这一命题的来自中国的研究系列文章,为该系列第三篇推送(共五篇)。原文摘自金老师新书《消失的真实》,今天的主题为“全称陈述不能确证吗”。

全称陈述不能确证吗

文/金观涛

既然被确证和陈述的具体性无关,那么全称陈述可以确证吗?如前所述,“这只渡鸦是黑的”之所以为真,并不是因为黑渡鸦客观存在,而是因为该陈述可以被一个普遍可重复的受控观察证明。那么,为什么普遍可重复的受控观察不能证明一切渡鸦皆黑呢?“一切渡鸦皆黑”之所以是猜测,是因为这里的渡鸦只是受控过程中的“可观察变量”,而不是“可控制变量”。何为“渡鸦”?在动物分类中可用一组属性来定义一种 叫“渡鸦”的鸟:它们有形状 t1、食性 t2、解剖学特性 t3 等。其中 t1,t2,t3……均为“可观察变量”,而非“可控制变量”。

“渡鸦”实为“可观察变量”的集合。“一切渡鸦皆黑”的陈述表达了如下观察:我们观察到具有特征 t1,t2,t3……集合(注意 : 黑色不属于该集合)的 n 只飞禽都是黑的,于是我们做了“一切渡鸦皆黑”这一陈述。十分明显,我不能保证观察到的第 n+1 只渡鸦一定也具有黑的特征,故“一切渡鸦皆黑” 是一个猜测。但是,当规定渡鸦的是一组“可控制变量”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定义渡鸦的性状集 t1,t2,t3……对应着一组基因 τ1,τ2,τ3……只要控制一组基因,就能在实验室里制造出一只具有 t1,t2,t3……性状的鸟。如果他们有一天发现,用控制基因 τ1,τ2,τ3……方法制造出的鸟都是黑的,而且这个实验可以普遍重复,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实验者只要实现这组条件,他一定可以合成一只满足性状集 t1,t2,t3……的鸟,而且这只鸟一定是黑的。生物学家对此并不奇怪,这是因为基因 τ1,τ2,τ3……不仅规定了鸟的性状 t1,t2,t3……而且同时也规定了它的颜色(请注意,这里的实验是想象的,事实不一定如此)。这时我们能说“一切渡鸦皆黑”只是一个猜测吗?不!现在它和“这只渡鸦是黑的”一样也得到了确证。换言之,如果我们承认“这只渡鸦是黑的”可确证,必定要承认上述“一切(人造)渡鸦皆黑”也可确证。

这里,必须注意两个前提。第一,必须区别哪些变量是可控变量,哪些变量仅仅是可观察变量。在作为猜测的“一切渡鸦皆黑”的全称陈述中,t1,t2,t3……为可观察变量,而在相应被确证的全称陈述中,τ1,τ2,τ3……则是可控制变量。前者只是通过观察定义渡鸦,后者则是通过控制活动制造渡鸦。为什么我敢断言第二个全称陈述不会如“一切天鹅皆白”那样因黑天鹅的发现而被证伪?在规定天鹅的基因集合中,规定颜色的基因和规定天鹅形态的基因组可以分离。

只要去除某个基因,就会导致天鹅颜色的变化。换言之,规定天鹅的基因组和规定这只鸟颜色的基因是偶然碰到一块的,一旦颜色基因突变,立即出现一只黑天鹅。对上述人造渡鸦而言,这是不可能发生的。道理很简单,上述实验是受控的,可以任意重复。实验在控制生物性状的同时,还规定了其颜色。这时根本排除了存在规定颜色基因的可能性。这样,在现实世界中,不再存在渡鸦颜色突变这件事。如果出现非黑色的新种,鸟的性状必定变化,它已经不是渡鸦了。确证这个联系是否必定存在(颜色为性状基因所控制)的关键,是我能不能控制“渡鸦”这个变量,即通过控制基因组来制造具有“渡鸦”性状的鸟(包括知晓能不能去除某个基因以改变具有渡鸦性状的鸟的颜色),否则我永远不可能知道黑色这种属性是不是渡鸦性状所规定的。当渡鸦性状是一个完全可控变量的时候,实验的可重复性已保证“一切渡鸦皆黑”可确证。

金观涛:全称陈述不能确证吗?

第二个前提则涉及更深的层次。为什么只要实验者 A 在实现条件 τ1,τ2,τ3……时观察到现象 E,另一个实验者 B 在实现同样条件时也能观察到现象 E 呢?很多人认为这不一定能实现,因此相应的全称陈述只是一个猜测。即使一万个观察者重复了水在 0℃和一个大气压下结冰这一实验,我们也不能担保第一万零一个观察者会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因此,我们能说“水在 0℃和一个大气压下结冰”这一全称陈述已被确证吗?当然不能。在此意义上,休谟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前 n 个观察者重复了实验,不意味着第 n+1 个观察者也能重复实验。

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想证明的是,如果递归确证条件不成立,单称陈述也不能确证。一只渡鸦在给 n 个人看过并被鉴定为黑以后,我们同样不能保证在给第 n+1 个人看时,渡鸦的颜色一定不会突变,使其对新的观察者而言也是黑的。因为对于新的观察者,时间、地点或其他条件总有和原来观察者不同之处,即使对于同一观察者,下一刻的“自我”仍和上一刻相同亦是猜测。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单称陈述一定可以确证,那么我提出的递归确证必定成立,上文所提出的那些被证伪主义看作猜测的命题必定也是可以确证的。其实,该疑难对“自我”同样存在。如果认为存在“自我”,同样需要递归确证程序。因此,我把全称等同于递归可枚举是假定自我和自由意志存在,真实性只是其延伸,其背后还存在时间和空间的均匀性,以及自我意识的稳定性(即观察者下一时刻仍认为自己和上一时刻是同一的)。这些更深入的问题在此不能详细展开,我将在方法篇和建构篇中讨论。

事实上,又有哪一个由受控实验证实的陈述不是全称的呢?“纯净的水在 100℃和一个大气压下沸腾”是一个猜测吗?不是。它是单称陈述吗?也不是。“纯净的水”“温度 100℃”“一个大气压”等陈述中有做实验的时间、地点、观察者等近于无穷的细节吗?没有。它们是受控变量,实验可重复要求它们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实现。任何一个条件陈述实际上涵盖了这一个条件的全称,其背后是控制条件的可重复性,而观察到水沸腾这一现象则是一个递归确证的过程。这里,不仅受控变量包含看不见的全称,对象“水沸腾”亦是一个全称。众所周知,我们所知的科学事实大多是一些被证实的全称陈述。科学理论是建立在全称陈述之上的,它不可能仅仅是可证伪的猜测。

受控观察和受控实验的差别仅在于,前者只能控制观察条件,而后者不仅能一次又一次地观察对象,还能通过改变可控变量使观察对象或对象的某些性质发生可控的改变。这时,受控制的除了观察条件外,还包括对象的某种性质。当上述控制过程普遍可重复时,对象的可控性质也是某一个可控变量。我们可以将其加入初始实验的可控变量集,构成受控实验的自我迭代以形成新的受控实验。

由此可见,受控观察只是某种特殊的受控实验,即那些不可自我迭代的受控实验。关于受控观察和受控实验的基本结构,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一个受控实验转化为受控观察,我将在方法篇中进行讨论。这里我只是强调,科学的基础是受控观察和受控实验,而所谓客观实在,只是基于受控观察普遍可重复的事实,它是现代科学形成之前科学所强调的真实性。我们所说的科学经验的真实性,实为受控实验和受控观察的普遍可重复性。

本文选自《消失的真实》第三章第三节。注释已删除,学术讨论请以原文为准。配图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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