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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笼养鸟”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能养吗?你家有吗?

作者:星星飞翔

金云记者 董丽静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草原局、农乡部联合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这是自1989年1月《名录》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调整。

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在保留原《目录》所有物种的基础上,将国家级保护的蜻蜓、长江豚等65种野生动物提升到国家级;同时,增加了517种新的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猫等43个物种被列为国家级野生动物保护物种,狼等474个物种(类)被列为国家二级野生动物保护物种。

这些“笼养鸟”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能养吗?你家有吗?

笼子里的眉鸟(照片:新闻语料库)

注意!海鹦、眉毛、一哥

晋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受笼养影响,天津鸟城的鸣肚、蒙古腹、云、红喉歌、蓝喉歌、眉画、哥哥、红喙鸟、红喙眼鸟等野生鸟类被提升为国家野生动物二级重点保护。黄胸、勺嘴蟋蟀、绿头鸭、东方白鹳、蓝冠杂音、缅甸陆龟等野生种群都已濒危物种,也直接增补或升级,在国家层面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来说,捕捕、繁殖、出售其中一类是严重违法的,是刑事责任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收,处以价值一至五倍以下的罚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未按规定批准、取得、使用的专用标签,或者未持有或者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用于销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交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获取、使用、运输、交付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超过十倍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撤销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未经合法原产地证明书出售、使用、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