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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妈妈”网上售卖150碗自制扣肉,何以遭判赔买家5万?电商注意:外包装标注不全的“三无”产品卖不得

作者:华商连线

重庆一老太在网上售卖传统自制扣肉,一名在渝的黑龙江籍男子购买150碗后称它系“三无产品”,起诉要求退款并10倍索赔,后来法院判卖家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对方10倍,总计约5万元。4月22日,卖家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对判决不服,下一步将申请再审。有法学博士称,以电商名义进入市场须遵守法律规定。

“毛妈妈”网上售卖150碗自制扣肉,何以遭判赔买家5万?电商注意:外包装标注不全的“三无”产品卖不得

面对判决结果,“毛妈妈”很伤心。第1眼视频截图

店家网上销售扣肉接到法院传票

这名老太姓毛,今年65岁,家住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系当地“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品牌人,投资人系她的儿媳妇王女士。

4月22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婆婆有一手好手艺,会制作扣肉(包括粉蒸肉、烧白和回锅肉)以及咸菜、渣海椒、麦酱、风豆鼓等,亲戚朋友吃了后都说好。

“毛妈妈”网上售卖150碗自制扣肉,何以遭判赔买家5万?电商注意:外包装标注不全的“三无”产品卖不得

扣肉。图片均据王女士

她说,先前他们一直在重庆忠县县城打工,2017年初她和丈夫萌发回老家创业的想法。

一家人说干就干,2017年7月份,他们一家成立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后开始销售家乡的土特产和美食,后来他们在网上开设微店售卖这些产品。

王女士说,他们做的都是原汁原味的美食,没有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添加剂,完全按照爷爷奶奶和爸爸妈妈那个年代的手法生产。

然而,令他们没有料到的是,2021年9月份的一天,他们突然收到一张来自重庆市合川区法院的传票。原来,有人状告他们涉嫌生产“三无产品”,将该店和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

记者采访得知,这名状告他们的男子姓邵,今年47岁,系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住在重庆市江北区。

男子购买150份起诉退款索赔

邵某在起诉状中称,他于2021年7月中旬在该经营部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花费4499.16元,商品收货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维也纳酒店前台,收货人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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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包装的扣肉。

他称,该商品用于赠送亲友食用,烧白和粉蒸肉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有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的。

“朋友收到这些食品后,反馈商品有点像三无食品。”邵某称,经过仔细查验,发现该食品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SC号等基本内容,显然属于“三无”食品。

他说,商家作为销售者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三无”食品在市场上流通显然属于明知。

邵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他的货款4499.16元并赔偿他44991.6元,合计49490.76元。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辩称,涉诉产品是由他们生产销售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产品,并非“三无”产品,这些产品系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执行预包装是标签的有关规定,这些食品属于具有合法生产销售渠道的小作坊生产经营的合法产品,生产销售的渠道来源合法,同时既不是预包装食品,也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还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他们认为,邵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合川区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等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食品经管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原告邵某于2021 年7月12日,在被告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共150份,实付4499.16元,邵某收到被告邮寄的这些产品后,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

经查,原告销售给邵某的烧白和粉蒸肉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有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鼓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这些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邵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该酒店收到货后,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是“三无”产品,遂于2021年8月24日起诉。

法院一审判店家退款赔偿约5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销售的这些食品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故被告的这些销售行为违反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的规定,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这些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邵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499. 16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邵某要求被告赔偿44991.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该案被告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应当进行标识仍然未标识从而径行出售,属于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邵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即44991.6元的赔偿金,该院也予以支持。

2021年11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原告邵某货款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

店家诉称顾客系职业打假人非消费者

一审宣判后,毛婆婆一家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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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他们称,涉案产品系由他们生产销售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一审判决并无证据证明他们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而邵某则答辩称,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明了。

作为“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代理人的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建民则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产品不应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他告诉记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为“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的食品”进而判定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结论系未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从而作出的错误判定。

他说,上诉人作为食品生产小作坊,在其经营场所备置了三个大冷冻柜,专门用于存放其制作待售的风味熟肉制品等产品,由于其销售渠道主要是以电商、网络等平台为主,因此,均是根据每日订单进行定制,同时上诉人也是根据小作坊执行的管理规范文件《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盛放其定制生产的产品的冰柜上张贴每日所生产产品相对应的标签,并如实填写当日所生产的日期,以便于管理和发货。

他称,邵某系职业打假人,他完全清楚案涉产品系散装食品,而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

牟建民律师还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更不适宜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从公序良俗和诚信友善角度来讲,该案对上诉人判令十倍惩罚性赔偿也显失公允,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店家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予以确认。

该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结合全案证据以及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陈述的意见,该院评判称,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的上述问题亦无异议,二审中虽提交相关资料表明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但并不能否定案涉产品在销售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基本事实。上诉入销售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的上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相悖。

2022年4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服,下一步将进行申诉。”牟建民律师说,争取此案能够再审。

法学专家提醒:

哪怕小本经营也须依法依规经营

重庆法学博士杜江涌告诉记者,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对于“扣碗”等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法律则有明确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要求必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以及产品事项等。

他说,对于亲朋之间少量农产品的买卖或赠予那是可以的,一旦以电商名义等进入市场销售,那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要受到惩罚。

他提醒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时代在发展,“手艺”走出去,“思想、认识”也必须与时俱进,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哪怕是小本经营的电商也要依法、依规经营,一旦触犯法律法规,将受到惩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条款10倍的赔偿,是建立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基础上的,如果消费者未食用或者虽食用但未受到伤害时,要求销售方承担10倍赔偿的,显然有失公平。

赵良善表示,虽然“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等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食品经管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但是因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又因消费者未受到损害,所以“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不需承担10倍的赔偿,但是“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应承担退货、退费的责任。

他建议,如“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不服二审判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回应:

那150碗扣肉只吃掉了约30份

对外界有人质疑邵某是职业打假人的事,他告诉记者,他只是一个懂法的消费者,并非职业打假人,他是为了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在维权,是在做好事,是在维护自身权益。

“毛妈妈”网上售卖150碗自制扣肉,何以遭判赔买家5万?电商注意:外包装标注不全的“三无”产品卖不得

该经营部的菜品。

对那150份扣肉,邵某是如何处理的呢?邵某对记者介绍称,购买后他们只吃了大约30份,其余的全部放在冰箱里保存着,至今都还在,“双开门冰箱,以后可以还给他们,也可以当众销毁掉。”“那些扣肉当时他们装在十几个泡沫箱子里,快递到合川的。”

邵某还称,4月22日上午,他已向重庆忠县法院起诉王女士涉嫌侵犯他的名誉权,“她说我涉嫌敲诈勒索,完全是在散布不实信息。”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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