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作者:全国非知名律师李树伟

导读

“遏制生命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这是2005年第7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深海长眠》中的一段对白。雷蒙二十六岁时因一次海边跳水意外导致自颈以下全身瘫痪。经历了漫长岁月煎熬,五十岁的雷蒙开始展开诉讼,要求西班牙政府准许他由别人协助自杀,但一切却始终未能如愿。几年后,雷蒙终于在一名未能证实身份的人的协助下服毒自杀。当时西班牙警方随即逮捕了雷蒙22岁的女友,但之后的一周雷蒙所居住的小镇上有3000多人陆续“自首”,承认协助雷蒙自杀。

案件回放

案例1:孝子帮母亲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邓某是来自四川的外来务工人员。2011年5月16日14时许,租住在番禺区石碁镇的邓某向石碁派出所报警,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警方尸检却发现是中毒死亡,其后,邓某坦承,其受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帮其安乐死。据了解,邓某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但长期以来,母亲都是由邓某负责照顾。1991年,邓某刚结婚不久,母亲便中风瘫痪,其后在邓某的照顾下,慢慢恢复……为贴补家用,十多年前,邓某夫妻先后来到广州打工,每月寄钱回家给母亲治病。2010年,邓父突发脑溢血病故,邓某回老家亲自把母亲背到了广州,在身边照顾。

“经常看他背妈妈上医院,没有这个儿子她(母亲)活不了这么多年。”侯阿姨与邓家人在老家和广州都是邻居,对邓某10多年来的勤孝看在眼里。妻子华素英也称,母亲每天都要抽筋多次,经常半夜疼醒,邓某便起身给她按摩。在其出租屋附近的邻里都知道,妈妈的一日三餐、洗澡、梳头等,几乎都由邓某打理。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处缓刑。最后法院,结合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邓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邓某的犯罪动机,是在母亲要求和生活的重压下产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自愿认罪,并有亲友及工友的求情信,证明其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适用缓刑。

案例2:丈夫帮助妻子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程某与柯某结婚,后柯某经医院确诊患有风湿病,2000年,柯某因此病而全身瘫痪。由于无法忍受长期病痛的折磨及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柯某多次要求程某给自己喝农药自杀,但均遭拒绝。2008年5月30日,柯某再次向程某提出让她喝农药自杀,程某同意了妻子的要求,并于当天购买了一瓶农药回家存放。6月2日晚,柯某与程某商定次日早晨由程某将农药给她喝。第二天早晨6时许,程某将准备好的农药灌进一空牛奶盒里,插好吸管,将吸管放置在柯某枕边,然后独自到本湾池塘洗衣服。在第一次吸食农药过程中,柯某不小心将牛奶盒弄到地上,便让女儿打电话将程某叫回,程某回家后应柯某的要求重新将吸管放在她的枕边,又回到池塘继续洗衣服。柯某随后喝农药自杀,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程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律师总结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案例1,是由于家属不忍眼看母亲被病痛折磨,为了帮助母亲早日“解脱”,帮助母亲自杀,虽然出于减轻其母亲痛苦的动机,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侵犯生命权的现实危害,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2,程某与柯某系夫妻关系,具有法定互相扶养的义务,程某明知柯某要实施自杀行为,程某应当且能够阻止柯某实施自杀行为,但程某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最终造成柯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程某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和帮助他人自杀比较相似的,还有帮助他人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大陆对于安乐死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安乐死”一旦开禁,很可能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那些失去意识的病人就可以被合法地剥夺生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想确认他们的意志是极为困难的。更有可能出现极端的情况,在完全违反病人的意志的前提下,用安乐死掩盖杀人事实!这是最令人担忧的。

律师提示

目前,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协助他人自杀,一般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虽被许多国家承认,但在大陆仍未取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按照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安乐死已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在大陆现行法律背景下,看似人道的“安乐死”,却触碰到了刑法的底线,任何人应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至其无痛苦地死亡,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有限度有范围地放弃生命,在大陆并不是完全禁止的,医学临床上在法律范围内放弃生命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它的名字叫“放弃抢救”。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