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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危房,针对钉子户的这招房屋征收的“秘技”好用吗?

作者: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颜世鹏

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政府或征收部门经常会遇到不配合征收行为的钉子户。

有的征收部门会祭出一招——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险房屋,藉此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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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不配合征收

区政府强制拆除危险房屋

宋某系兰州市居民,拥有房屋1006平方米。

2017年,宋某所在地城关区政府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

8月31日,街道办事处张贴《紧急避险通知》,告知宋某居住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配合紧急避险工作,撤离危险房屋。

强拆危房,针对钉子户的这招房屋征收的“秘技”好用吗?

经宋某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当地建筑设计院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认定宋某的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为Dsu级,建议立即拆除。

12月1日,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了宋某的房屋。

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

三条理由

法院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经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两级法院最终认定区政府拆除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理由很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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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本案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

二是,该危房鉴定报告没有向宋某送达,宋某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政府拆除宋某房屋合法的证据;

最后,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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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即使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是房屋征收遇到难题时的“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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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为由,以紧急避险为名,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这样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当然了,如果要作出能被法院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前期需要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保留履行程序的有效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槐城律师拥有近20年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土地收储、海域使用权收回等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

槐城律师运用核心产品——全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各级政府提供征收和拆迁领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通过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管家式”的全程托管服务,真正让客户做到放心、安心和省心。

相关案例:

宋明贵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案(2018)甘71行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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