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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 | “彩礼”问题知多少?

彩礼是聘金、聘礼的俗称,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给付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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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大壮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半年过后准备结婚,大壮听说《民法典》实施后要彩礼是违法的,便主张不给彩礼,小美不同意,认为结婚给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表现出来的一种尊重态度,双方为此闹的很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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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问题有哪些规定呢?给彩礼真的违法吗?

A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规定指的是不能通过以婚姻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的目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代表不能收取彩礼,双方要本着自愿、自由、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给付彩礼。彩礼的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自动解除,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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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收到大壮的彩礼后,高高兴兴的和大壮举办了婚礼,但是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夫妻二人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小美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大壮认为离婚可以,但是结婚时给小美的彩礼要返还,小美自然不同意,认为已经办理了婚礼,名正言顺,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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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彩礼能退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因此,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未确立婚姻关系,就彩礼返还一事,需综合考虑案情具体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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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和范围,法院会根据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给付彩礼的动机和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响应政府号召,

倡导婚事新办,

不收或少收彩礼!

供稿:武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责编:钟 伟

审核:温群英、刘秋金

监制:程清帆、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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