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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金饰品,检察院为何定性为"贪污罪"

作者:长沙骆波妃律师

一夜之间的财富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梦想,但天上不会掉馅饼,一旦遇到天上派的好事,很可能伴随着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即使它不是一个陷阱,最终结果也必须是黯淡的。这在梁丽的身体里得到了证明,她差点因为看到一个馅饼而入狱。

深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金饰品,检察院为何定性为"贪污罪"

梁丽出生于河南开封市,1969年出生,既没有学历,也没有技能,所以只能靠劳动吃饭。2005年,梁丽满怀工作机会来到深圳,有幸成为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机场清洁工相比其他清洁工,工资也高很多,梁丽一个月能拿到3000多元,靠收集打火机,一个月下来赚4000多块。

但2008年12月的一次事件使她陷入了刑事案件。警方获悉,深圳机场丢失了一盒总价值约300万美元的金饰。不久,警方拿出了机场监控摄像头,显示机场清洁工梁丽下班后把一个纸板箱带回家。

于是民警认定梁力为嫌疑人,并立即前往梁力的出租屋逮捕他。被捕的梁丽说她是无辜的,并声称所涉及的纸箱已经丢失到垃圾桶中,在她把它们带回家出售之前,她认为这是不想要的。

深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金饰品,检察院为何定性为"贪污罪"

但在警方报警后,监控发现纸箱的持有人在一分钟后离开了纸箱,梁丽拿走了纸箱。这与她说的话不一致,以为是乘客不想把它拿走。其次,梁丽在翻看纸箱后,没有第一次交出来,而是把纸箱涉案带回家。

至关重要的是,当警察到达梁丽的家时,他们问她是否从机场带回了一个纸板箱,梁丽第一次否认了这一点。即使在警方劝说了20分钟后,她仍然坚称自己没有找到任何纸箱。直到警察在她床底下找到纸箱,她才被迫承认。

因此,公安机关怀疑梁力有盗窃嫌疑,检察院也批准以涉嫌盗窃罪逮捕梁立。一名前清洁工在眨眼间就变成了罪犯。随着梁立被捕,该网也掀起了一波讨论,关于梁立是在"偷"纸箱还是"捡"纸箱,网友们纷纷发表意见。

深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金饰品,检察院为何定性为"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盗窃凶器、扒窃公共和私人财产。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为了构成盗窃罪,对象必须是公共和私人财产。公共和私有财产的特点是:

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可以移动并属于他人的财产。

案件对象是价值300万元的纸箱和纸箱黄金首饰。显然,纸箱里的黄金属于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私有财产,所以梁立的行为符合物体的要素。但盗窃的客观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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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客观表现为犯罪人多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肇事者的"自我信念"是主观内容,不是客观要素。

所以肇事者非常大胆地去犯罪现场"状况良好"拿东西,但没有人出来阻止这种情况,据一般人说,很难定罪。梁莉在案件中的行为是盗窃还是公正、公正地拿东西,可能是判断她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涉及或盗窃价值3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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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梁丽被判犯有盗窃罪,她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幸运的是,最终纸箱各方选择不追究梁立的责任,而检方最终证据不足,认为梁立不构成盗窃,只构成贪污罪。在中国刑法中,挪用罪属于自诉案件,而纸箱当事人不追究责任,那么梁立自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这个案子最终很小,但对司法部门来说是一个警钟。案发后,司法部门一直没有对梁丽进行澄清,导致她受到舆论的影响,相关部门也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综上所述,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不能偏离实质公正的初衷。也不能被舆论"打扰",而应公开透明地办案,直面群众监督。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法律和司法中得到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