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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礁后月薪3万的船长被索赔50万?公司:低级错误致损失近3亿,仅扣罚开除

作者:潇湘晨报

由于船长和三对未按计划出行,造成礁石事故,造成公司损失,上海国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作出罚款工资扣除、解雇两人,并分别要求赔偿50万元、罚款30万元。

这一消息是在一场行业辩论之后传出的,该消息称该公司的处罚过于严厉,甚至影响了其招聘。10月13日,上海国源员工表示,公司因"人身责任"事故损失近3亿人,索赔只是为了警告机组人员,并未得到实际实施。

北京中文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刘凯表示,该船的礁石事故是船长和三名副手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他们的主观意图。二、非股东,由于不能分享船舶运营收入(如货运),也不对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由享有经营权并从船舶中受益的公司承担。

内部文件:船长和三对分别被要求5030万美元

近日,一份"内部文件"在船员圈传热,本"关于"国电15"轮"12.11"礁石事故负责处理的决定"文件显示,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时40分.m,国电15轮从天津港向福州国能发电有限公司码头执行任务,在平潭东甲岛, 海南侧发生石塘礁事故。

经公司调查,这是一起严重的事故,由船长三人担任,三对船长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进行定位,忽视了前方礁石的存在,未能保证船舶沿计划路线行驶,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事故造成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公司决定:主要责任为船长沈某某,二等责任为三对石某,已作出决定调离船舶,不再雇用,要求两人承担50万元, 30万元的经济负债。

结合公司的奖惩制度,两人分别被罚款从事故当月到事故发生之日(12月1日至12月11日)船上工资总额的20%,分别为2505.76元和1439.03元。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决定处理事故之日,两人都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公司保留就本公司遭受的其他损失追究司法责任的权利。

文件末尾,官方盖章的付款是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源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国源劳务有限公司,于10月8日签发。

据一家自称专业海事资讯、咨询、服务平台的《信德海事》发布披露,国电15发,船长225米,型宽32.26米,是一艘2013年建造的7.6万吨干散货船。该船装载了7万吨煤,"2020年12月11日10时55分,18名船员登上救生艇,并于11:20 a.m在附近水域登上了货船"安强77号"。设备关闭后,其余五人(机长、机长、首长、三管、三管)于.m 11时25分登上救援直升机,驶向"安强77"号。所有23名船员都离开了这艘船,没有人身安全风险。"

《湘乡早报》记者多次试图与事件各方联系,但无济于事。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文件处罚内容,队长月薪3万元以上,三对2万多元。

船舶触礁后月薪3万的船长被索赔50万?公司:低级错误致损失近3亿,仅扣罚开除

行业热议:两个人有事故责任,但处罚太重

"内部文件"很快在业界引起争议。在文件上,有网友对处罚加了几行愤怒:"但凡是船舶发生意外,相关部门要对船员扣留证件处以罚款,船公司向船员提供经济赔偿,也可能是司法责任等着我们。"

"刚才'国电'到处招聘人员,听从员工的意思,受这件事影响不好招人。相关交易集团的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了这一消息,另一位也吐槽道:"谁让手这么用力。"

航海行业官方"航运精英圈"也发文称,近期船员们都在热议此事,认为船长罚款50万和三对罚款30万太重,船员是冤枉"背锅人"。

分析称,"国电15轮"相撞是一块礁石,从图表上可以看出,该船是直接驶过礁石的,船长和三对肯定有事故责任。

文章还称,该海礁已造成多起事故,并提醒业界同行注意,船舶定制航线,要远离岛礁、浅水点或沉船等,确保航行安全,避免同一事故,"船舶驾驶员需要提高其作战能力,在国内沿海航行任务中, 专心责备,看得心应手,勤奋沟通;

船舶触礁后月薪3万的船长被索赔50万?公司:低级错误致损失近3亿,仅扣罚开除

公司:疏忽导致礁石事故,是低级失误

天一数据显示,上海国源劳务有限公司是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理工大学航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

10月13日,《小翔晨报》(微信:xxcbbaoliao)记者致电上海国元,该公司船员总监葛玉峰表示,去年的礁石事故是人为事故。

"当时值班的船是三对石一些,因为渔船没有及时回到原来的航线,才发生了礁石事故。据葛玉峰介绍,海图上的事故清楚地标明了前礁,但由于司机在值班时的疏忽导致船舶撞礁搁浅事故,"这是一个低级错误"。"

葛玉峰说,该公司使用直升机营救机组人员。该货船载着7万吨煤,船体的礁石损坏入水,部分煤炭无法使用,经过长达4个月的浅层,船舶的保养期为"紧急救援费用,后期船舶维修费、拖曳费、货物损失,船舶运行不正常造成无形的经济损失, 已达到近3亿元,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

葛玉峰表示,负责当天的船长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来处罚。关于从两个人那里追回数十万美元赔偿的权利,只是为了警告公司船队的船员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做出象征性的处罚决定,并保留追究罚款的权利。

此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实际执行索赔,只是决定解雇两个人并扣留他们的部分工资。

记者试图就此事的文件采访另外两家公司,截至撰写本文时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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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主观、故意的职务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中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国电15"轮"12.11"礁石事故是由船长造成的,三对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无视航线前方存在礁石,未能保证船舶沿计划航线行驶, 但不是其主观意图的结果。因此,船长和三名副手不应承担事故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公司扣留20%的船长工资,如果公司是根据其单方面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没有经过工人代表大会、工人代表大会等讨论,或者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平等讨论。然后,公司不能利用其单边的奖励和处罚规则对船长进行三对工资的扣除。

队长和第三副只是公司雇用的劳动人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支付工资。船长和第三副总裁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分享货运等船舶运营的收入。因此,公司对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船舶的礁石事故是由于船长和三对在履行职责中的疏忽造成的,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也不是由于他们个人的不职责行为造成的,因此,礁石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享有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公司承担,不得由船长和第三副手赔偿。"刘凯的律师说。

肖翔晨报记者 陈思实习生 肖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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