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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债权转让未变更申请人,执行回转责任仍由原申请人承担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裁判概述:案情摘要: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案例索引:相关法条:实务分析:

作者: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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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债权转让未变更申请人,执行回转责任仍由原申请人承担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裁判概述:案情摘要: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案例索引:相关法条:实务分析:

<h1类"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25">裁判概述:</h1>

《实施规定》第109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含义相一致,该条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取得人"的法律含义是"原申请人",而不是通过拍卖、出售程序合法授予或依法取得被执行财产的其他第三人;

< h1类"pgc-h-right-arrow"数据跟踪""26">简介:</h1>

1.宜昌中央法院发布(2013)亿昌中民二一字第一字00020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20号判决),裁定三峡农业银行对智江农业银行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责任。

2、智江农商银行与王胜、王海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及附带权益转让给王胜、王海地。

3、立案后,智江农业银行收到涉案执行款,并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据,后来的智江农业银行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将取得的执行资金转给王胜、王海地。

4、在上述实施期间,三峡农业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作出民事重审判决,撤销第20号判决,驳回知江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

5、三峡农业银行随后向宜昌中央书院申请实施智江农业银行的摇摆。智江农商银行以不宜执行摇摆不正为由,向宜昌中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h1类"<"pgc-h-right-arrow"data-track""27"的争议焦点:</h1>

芷江农业银行是本案中执行摇摆的合适一方吗?

<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28">法院认为:</h1>

智江农业和半岸银行应当是执行第20号判决的申请人,宜昌中央法院作出的第二十号判决的接受人,并且是执行义务人和在执行中被处决的人。虽然智江农业银行此后已将上述执行资金转给第三人王胜、王海地,但王胜、王海地是根据与志江农业银行转让债权与执行第202号判决之间的法律关系生效的,而不是为原申请执行的荀江农业银行占有财产的人。因此,本案中执行摇摆不应当将转让财产的第三人以王胜、王海地作为财产的返还对象。智江农商银行"确认王胜、王海地为执行摇摆案的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

< h1 类""pgc-h-right-arrow" data-track""29" >案例索引:</h1>

(2019) 否

< h1类"pgc-h-arrow-right-"data-track"""30" >相关定律:</h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修正)(现废止)

109. 执行或者执行完毕后,执行该文书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关于执行该文书的裁决, 根据新的现行法律文书,命令原申请人归还所获得的财产及其权益。拒绝返回,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案)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所依据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有错误的,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已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归还;

< > h1类"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的实践分析:</h1>

实践中,有大量银行在申请执行后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债权转让给他人,也有大量银行拒绝变更申请执行的情况。此时,在法院系统中,执行申请人仍然是银行,法院要求银行充当执行付款的接收者。银行收到执行付款后,一般将款项直接转入债权人账户,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向受让人账户付款。

与上述案件一样,当其所依据的判决被重审推翻时,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实际申请推翻的申请人(这种判决基本上没有争议)才能执行,这对银行等转移债权的金融机构构成重大风险。因此,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权转让后尽量协调法院变更申请人执行,使一旦再审推翻原判,执行对象将不再是债权受让人,至于债权受让人的执行是否可以向银行主张权利, 视双方转让合同的相关协议而定。如果无法更改申请人,则至少在收到执行付款后或在收到执行付款后或在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中,至少签订类似的协议,例如信贷收款人收到的已执行金额的提前返还, 以降低实施逆转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智江农业银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特此提供本文,以便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到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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