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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广东梅州,27岁男子抢劫、强奸一卖淫女被判刑11年。男子因为急需钱还债,当晚正在寻找作案对象,在经过一巷子时,

作者:刑事说法

不讲武德!广东梅州,27岁男子抢劫、强奸一卖淫女被判刑11年。男子因为急需钱还债,当晚正在寻找作案对象,在经过一巷子时,偶遇卖淫女。双方商定100元发生一次交易。不料男子包藏祸心,进入交易的出租屋后,立即拿出水果刀威胁女子,从女子的微信和支付宝内转走共计12300元到自己的账户,期间还又强行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梅州头条#

@刑事说法

1.男子触犯抢劫罪,但不是入户抢劫。

男子本身就在寻找作案目标,而且携带了刀具,偶遇卖淫女,男子假装嫖娼,趁机进入卖淫女的出租屋,正好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隐秘的空间,而且卖淫本身是不合法的,有点黑吃黑的意思,估计想着卖淫女不会报警。

男子进入出租屋后立即拿出水果刀实施了抢劫行为,取劫12300元,显然触犯抢劫罪。

一般抢劫,量刑在三到十年。

入户抢劫,量刑在十年以上。

构成入户抢劫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抱着非法目的进入;二是入的属于户,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出租屋是卖淫女专门用于卖淫的场所,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所以男子不属于入户抢劫。

2.男子触犯强奸罪,也没有加重情节。

男子在抢劫过程中又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娼还是强奸呢?当然是强奸!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首先,虽然二人之前已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卖淫、嫖娼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谈不上违背妇女意愿,但当卖淫女意识到男子是个抢劫的暴徒时,其不可能还有卖淫的意愿了,赚那一百元,估计到手也会被男子抢走吧!所以,男子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卖淫女的意愿。

不能说卖淫女是卖淫的,她的性权利就不值得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强奸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是使得妇女不能、不敢反抗的手段,都可评价为强奸的手段。仅从男子的抢劫行为对卖淫女的威慑而言,已经使得卖淫女不能、不敢反抗。在当时的环境下,倘若卖淫女反抗,很难说男子不会作出杀人毁尸灭迹的行为。

以上,男子触犯强奸罪,但是并无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是三到十年。

3.男子同时触犯抢劫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男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4.如何评价卖淫女的行为?

卖淫女与男子商定100元发生一次性交易。这种达成交易的,即便还没有发生性关系,如果被抓获也是要面临治安处罚的。但是,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最终因男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系未遂,而且其事后报警如果坦白自己的卖淫行为,还可评价为坦白,甚至自首。卖淫女如具有未遂和自首情节,加上本身卖淫行为比较轻微,可免于处罚。

与此同时,卖淫女还是男子犯罪的被害人,有权主张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的一切权利,比如获得赔偿。

男子不讲武德,欺负一个卖淫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下不但没还债,还得坐牢十多年。不知道男子有没有后悔?

卖淫虽然不合法、不光彩,但我相信没人一开始就愿意去做这种事情,生活,生下来,活下去,很多时候并不易。像这种嫖客欺负卖淫女的案件,并不少见。卖淫有风险,并不只是法律风险,还有人身安全的风险。只能说耗子尾汁吧!

#普法行动#

大家怎么看此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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