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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安徽一女子酒后开房意外死于客房,酒店被判赔偿9万多

作者:何律侃法

#我的2021#

#普法行动#

“当天晚上开房间的时候,有她的朋友在场,以为没什么事情…”安徽马鞍山,女子阿娟(化名)与朋友到当地某串串店饮酒吃宵夜。起初,阿娟和朋友等人饮用啤酒。之后,有人从车中拿出白酒。窦某用白酒与阿娟进行饮用,两人分别连续喝了三杯左右的白酒。窦某因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被120救护车辆送至医院,阿娟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不久,同桌人管某用其身份证,在涉事酒店开房,与他人共同将阿娟抬至该房间,后他人离开。次日,管某发现阿娟出现异常状况,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素材来源于光明网,笔者稍作整理)

1.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又是一起饮酒之后发生的意外事情,实践证明,喝酒容易出事,饮酒容易误事!这些案例的教训太深刻了,出门在外还是需要懂得照顾好自己为好,不然害人也害己…

2.其实,从之前的案例来看,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同桌吃饭的管某、窦某有关人员,尤其是参与共同饮酒甚至劝酒的人员,对阿娟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太大争议。

其实,根据大陆法律规定,过错责任、责任自负、过错相当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关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共同饮酒的人或者同桌人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别情况对待。

其中,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同桌吃饭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着过错,比如说是否存在着劝酒行为,是否履行了提示、提醒义务。

本案中,管某等6人与受害人阿娟同桌就餐、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参与饮酒的各被告应共同承担30%的责任。

基于上述思路,当地法院根据有关参与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判决6人承担0.5%至12%的赔偿责任, 赔偿4千余元至11万余元不等。

3.不过,对于涉事酒店来说,本来就是开门做生意,现在客人在自家房间内出了意外,十分晦气不说,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谓是无妄之灾。

实际上,涉事酒店认为,阿娟的损害结果不是由酒店的过错造成的,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其次,酒店是合法经营主体,对入住顾客已经做了住宿登记,即使酒店对阿娟的到访未登记也没有过错,此过错是违反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的过错,与此事无因果关系。

不过,当地法院认为,涉事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意外,属不作为侵权,对阿娟死亡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正如刑事犯罪领域不作为犯罪理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第二,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第三,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过错责任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从作为义务来源角度来看,涉事酒店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应对来客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对受害人阿娟登记、查验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阿娟抬入酒店房间。尤其是,涉事酒店未对阿娟办理入住登记,并放任他人将阿娟抬入酒店房间。

可以看出,涉事酒店并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最终与阿娟在房间内发生意外存在某种程度上因果关系,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要赔偿阿娟家人9万余元。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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