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正式开幕
大家观赛的热情高涨
但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
以短视频形式播出
或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
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
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梳理调研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予以了解读和提示。
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像奥运会之类的大型重要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此
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
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不能在网络上随意传播
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
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从以往司法实践的情况分析,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赛事节目片段,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因此,大家在观看冬奥会的同时,要谨慎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冬奥会赛事进行期间,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要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不要对明显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不对明显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进行主动的编辑、整理和推荐。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