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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谢娜夫妇“跳单”买房将被起诉

作者:云合释法

近日有媒体发文称,谢某夫妇在购买豪宅的过程中企图绕过中介,在不支付中介费的情况下,直接与房主签约,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事实上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面对需要支付中介费的情况,那么中介费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中介带人看房实际上是中介中的居间行为,购房者支付的是这种居间费用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中介费”

网传谢娜夫妇“跳单”买房将被起诉

另外根据报道所称谢某夫妇的看房行为发生在2019年的6月份,当时的合同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也就是说如果谢某夫妇在2019年进行了“跳单“的行为,将会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其中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是“跳单”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根据大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针对此次事件中的情况,更为适用的是新增加的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就算谢某夫妇试图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主进行签约仍然需要向中介支付一定的费用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谢某夫妇可能是在多个中介看房后选择了其他中介进行购房,这种行为要看谢某夫妇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得与其他中介进行签约的规定,以及该约定是否有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需要认定谢某夫妇最后的购房行为和中介所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具体联系,需要综合的考虑和认定“跳单”行为是否成立。

作为单独的购房者来说,需找房源、联系看房以及商谈价格都是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过程。此时通过中介这样一个相对比较专业的途径进行房屋的选购是比较便捷的,但是在委托中介进行居间的过程中购房者也应当谨慎面对相关合同中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中介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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