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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陪孩子在游乐园玩时,家长受伤,要求游乐园赔偿。游乐园说,游乐园是为小孩开设,大人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游乐园不应负责

作者:木白想说

天津,陪孩子在游乐园玩时,家长受伤,要求游乐园赔偿。游乐园说,游乐园是为小孩开设,大人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游乐园不应负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21年6月,陈秀丽陪同孩子在游乐园内玩耍时受伤。

陈秀丽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颅脑外伤、颈椎挫伤。陈秀丽支付医疗费1080.66元。

陈秀丽与游乐园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1256.32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1538元,合计22894.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秀丽主张,其受伤是由于在游乐园内玩耍的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

故游乐园作为管理人,只在其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游乐园对陈秀丽受伤原因提出异议,认为并非其设备造成,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酌定游乐园对陈秀丽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陈秀丽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1080.66元;

误工费:陈秀丽主张误工7天,但其未向法庭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相关建休证明,故对陈秀丽误工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费酌情认定30元。

共计1110.66元。由游乐园承担其中的30%,计333.2元。

最后,法院判决,游乐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333.2元。

2021年9月,陈秀丽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游乐园赔偿医药费1080.66元、误工费21538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2718.66元。

陈秀丽说,自己在游乐园内受伤,场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其场地内未有工作人员实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因此允许成年人进去保护未成年人,所以其游乐设施是针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

成年人在游乐园内受伤,游乐园经营者应负有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做出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游乐园单方面的证据,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陈秀丽说,自己未曾拒绝游乐园要求协助,找到导致自己受伤的孩子的请求。而是游乐园不予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因此未能找到导致自己受伤的孩子,因此游乐园应承担主要责任。

游乐园事发场地当时未张贴各种提示标语,自己当时在出事地点进行了拍摄,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出案民警能证明,当时其他证人也能证明。

出事地点的提示标语,在本案发生后若干天,游乐园才予以张贴补救。游乐园提供的照片是案发后才拍摄的,不能作为证据。

肇事儿童是正常消费者,被允许在其蹦跳区域玩耍,但游乐园未尽到相关提示,因此占主要责任。

游乐园辩称,游乐园是针对未成年人开设的,陈秀丽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注意义务。

陈秀丽的受伤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因此陈秀丽受伤的主要责任,并不应该由游乐园承担。

游乐园已在游乐园的门口等处进行了安全提示,一审判决已认定游乐园对陈秀丽的医药费、交通费损失承担30%,正是认为游乐园在安全保障的适用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证明陈秀丽的误工期为7天,其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陈秀丽没有固定收入,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二审酌情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55245元/年的标准计算为1059.5元。

一审法院考虑陈秀丽伤情、就医次数、路途远近,以及相应的交通工具的选择,酌情认定其交通费损失3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游乐园经营游乐场项目,该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该项目其出发点系为儿童设计使用,然而游乐园亦要求需家长陪同。

陈秀丽作为家长陪同孩子在案涉游乐场玩耍时,被其他正常使用游乐设施的儿童致伤,游乐园未做有效的管理及提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陈秀丽在陪同孩子进入游乐场玩耍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故对于陈秀丽的损失(医疗费1080.66元,误工费1059.5元,交通费30元),游乐园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519元。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改判游乐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陈秀丽损失1519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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