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记者谢莹
近日,巴中市霸州区法院宣判畜牧责任纠纷,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相关费用99405.17元。
2020年8月的一个早晨,王某在巴城河北滨河路的公共健身步道上行走时,一只没有狗绳、没有嘴罩的阿拉斯加狗走近,王某吓坏了,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之后王某被认定为10级残疾。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金发生争议,王某犬主人张某一院,判决后,张某赔偿王某某损失99405.17元。
法院听说,虽然在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动物饲养没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但如果被害人摔倒并被追赶、接近等危险行为伤害,应当认定动物饲养者或者动物管理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无法证明受害者在损害的发生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他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狗都是大型犬,王某在眼中认为它进入了自己的安全界限,本能会产生恐惧,所以王某在看没有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涉及狗狗接近时,因为本能的恐惧而避免摔倒的行为并没有超出普通人正常反应的范围, 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在受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动挑逗、选角失误、追逐等故意或重大情况,所以王某自身有过错。因此,张应该对王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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