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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疫情防控,泰州这些场所被通报

作者:早上唱钓鱼歌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防控措施,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部署1月18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八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第二批“大检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网约车车主栾某某非法营运且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2年1月21日,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泰州火车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栾某某驾驶苏M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网约车软件平台接单,接送一名乘客到泰州火车站。栾某某所驾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核酸检测,违反我市疫情防控规定。

交通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栾某某处以11000元罚款,同时将涉案车辆号牌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拟加入高速通行黑名单,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车辆不能上高速。

二、靖江市恒桥宾馆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案

2022年1月3日,靖江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在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靖江市恒桥宾馆未按规定查验人员“两码”、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现场对业主及前台人员进行了教育,并传唤该单位负责人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宾馆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三、沈高镇福兴旅社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案

2022年1月24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在对辖区旅馆进行日常防疫检查中发现,沈高镇福兴旅社存在不按规定登记并报告住宿旅客黄某某身份信息,违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旅馆负责人进行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前台工作人员沈某予以罚款500元。

四、姜堰区双龙旅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2022年1月24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在对辖区旅馆进行日常防疫检查中发现,姜堰区双龙旅社存在不按规定登记并报告住宿旅客周某某(系行程码带星号人员)身份信息,违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旅馆负责人进行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吴某予以罚款500元。

五、医药高新区金唛音乐娱乐服务部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2022年1月25日,泰州市文广旅局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医药高新区金唛音乐娱乐服务部场所内未采取任何疫情防控措施,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场所内未配备体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收银台前未设置1米线,未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测温登记等。

监管部门已责令该场所立即关停,并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

六、姜堰区乘风电竞网咖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6日,姜堰区文广旅局在疫情防控督查中发现,姜堰区乘风电竞网咖未对上网人员进行测温登记、验码,未要求上网人员戴口罩,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消毒登记不全。

监管部门已对该网咖作出停业整顿三天的处罚。

七、泰州市巨鲨电竞网咖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6日,姜堰区文广旅局在疫情防控督查中发现,泰州市巨鲨电竞网咖未对上网人员进行测温登记、验码,未要求上网人员戴口罩,工作人员不戴口罩、擅离职守,消毒登记不全。

八、泰州市时豪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6日,姜堰区文广旅局在疫情防控督查中发现,泰州市时豪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健身人员进行测温登记、验码,未要求工作人员戴口罩及每日登记。

监管部门已对该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三天的处罚。

九、医药高新区新盛和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2年1月26日,泰州市卫健委在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高新区新盛和诊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违反了《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监管部门已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十、姜堰区长芝寿药房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5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常态化防控督查中发现,姜堰区大伦镇长芝寿药房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常态化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进店购药人员进行测温、验码。

监管部门当场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药店自行停业三天予以整改,经复查验收后方可从事经营。

十一、国泰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湿巾不符合消毒产品国家标准案

2022年1月24日,泰州市卫健委在疫情防控用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泰州市国泰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康泰苑店经营的“+75%酒精湿巾”(青岛克大克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标签说明不符合消毒产品国家标准。

监管部门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并处以罚款1000元。

十二、姜堰区万家福广场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5日,姜堰区商务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万家福广场未要求进入商场内顾客、工作人员佩戴口罩,未按照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1月27日,公安机关对万家福广场负责人进行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

十三、姜堰区马松的给拉面店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17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马松的给拉面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食品原材料储存冰柜中有2袋进口冷链食品,中英文标称原产地为巴西,产品名称为“冷冻去骨牛肉(胸肉)”,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核酸检验证明》、《出库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2袋牛胸肉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

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十四、泰州市港城酒店有限公司(维景国际大酒店)超出卫生许可范围开展游泳馆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12日,泰州市卫健委会同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泰州市港城酒店有限公司(高港维景国际大酒店)设置的游泳场馆项目,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游泳场馆空气质量未经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日前,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已暂停该游泳馆,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十五、兴化市玉池酒坊利用疫情宣传白酒产品案

2022年1月21日,根据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线索,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化市玉池酒坊进行检查,证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兴化市境外无症状感染者通报及相关信息,视频下方标有“千垛纯粮酒 您身边的好酒”。当事人利用疫情宣传白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1月25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目前,当事人已将涉案视频删除,同意接受处罚,并保证加强学习,守法经营。

处罚绝非目的,检查只为落实。春节期间,有人离开父母妻儿,毅然“逆行”而上;有人主动做好隔离,不为防控添乱;有人配合疫情防控,终止返乡团圆……但是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所有人而不是一群人的坚守和付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切实履行各项防控责任和义务,坚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市民群众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参与防疫工作,自觉主动上报旅居信息,积极配合出行和社区管控,做好个人防护,变“大检查”为“大合唱”,让战疫之歌回荡祥泰大地。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