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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首例!安陆法院审结一起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作者:九派观察
案情简介

周某(女)与王某(男)2011年10月结婚,周某属再婚,并带有一子。两人婚后生一男孩小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2015年10月离婚,此时,小王2岁,约定归父亲王某抚养。

王某以索要抚养费为由多次纠缠周某、打砸周某的家,先后被行政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王某多次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与周某发生争执。2020年9月,经基层组织调解后,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大额抚养费给王某。

王某由于个人生活不如意,而周某又找了新的男友,王某心中一直愤愤不平。2021年1月,王某因母亲去世,便将小王托付给周某照管,事后故意不接回孩子,为此再次与周某发生争执。2021年2月,周某自行将小王送至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后离开。派出所遂通知王某来接孩子。王某心中愤恨,在接到通知的次日,到周某家中打砸财物。

2021年9月,王某被安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王某入狱,周某外出务工,并拒绝抚养小王。

小王生活无着落,只能在社区居民家中频繁流转,没有稳定的生活。

2021年8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周某和王某为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两人对小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调查处理及分析

被申请人周某与王某离婚后,对小王的照顾很少,且在王某入狱后外出务工,虽经基层组织和法院多次劝说,都拒绝返回,

拒绝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职责。

客观上,受限于经济条件无力抚养,主观上害怕王某持续纠缠,没有意愿让小王跟随自己生活。

被申请人周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

被监护人小王长期(超过6个月)在社区流转,居无定所,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被申请人王某在离婚后享有对小王的抚养权,本应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小王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但王某却在孩子的关键成长期,前往周某家中闹事,不惜违法犯罪,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现再次处于服刑期间,已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应该撤销小王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为了给小王确定合适的监护人,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小王的爷爷奶奶、外公均已过世,仅有外婆在世。法院联系到了外婆,并入户访问,了解到其经济条件差、身体不佳,无力抚养小王,也没有意愿抚养。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有抚养意愿的人。

最后,法院充分考虑了小王的意愿,并给予小王生活和学习上的鼓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指定民政局为小王的监护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制度的一次勇敢实践,既惩罚了不合格的父母,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引导法定监护人认真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意义。

来源:孝感市司法局、湖北普法

【来源:钦州司法局_举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