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薇偷逃税金额巨大,为什么不要坐牢?
—— 企业刑事合规
刘方勇 刘建清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查证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少缴税款0.6亿元。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据此,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但未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黄薇的刑事责任。
问:黄薇偷逃税款金额如此巨大,为什么不要坐牢?
【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初次偷逃税行为,行为人只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黄薇通过所谓“税务筹划”未依法申报纳税;实施了偷逃税行为,并且金额巨大。但是,由于黄薇系初犯,同时又主动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假如黄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假如黄薇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等待她的就是牢狱之灾。
【合规建议】
一、强化依法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行业和领域,都必须严格遵从税法、自觉依法纳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现代国家维护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对此任何人都不得有侥幸心理。
二、谨慎对待税务筹划
近些年来,不少中介机构出于商业利益,打着依法避税的旗号,为企业和个人进行所谓“税务筹划”。殊不知,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不少税务筹划方案,都涉嫌偷税漏税,有的甚至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刑法和税法规定构成犯罪。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务必谨慎而为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