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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为"北一云一"——中国首例点名行政诉讼

作者:胡建轩

寄件人: 法治咖啡馆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卢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跟父亲姓也不跟母亲姓的名字——"北一云仪"。当他到济南市公安局向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他"北雨云义"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拒绝登记他的户口。随后,鲁某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下属的分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案。卢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玉云逸"的名义登记其女儿的账户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女儿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监护人"北云逸"的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拒绝以"北玉云逸"为名的账户登记违法行为。

该案曾两次公开审理,由于涉及法律适用,需要主管当局作出解释或确认,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决定暂停审理。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作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5年4月21日,济南市下区人民法院复审,4月24日驳回原告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将"北玉云仪"账户登记为非法请求的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激烈争吵。公安机关答复说,根据《民法通则》(1986年)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2001年)第22条,公民的姓名必须与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一致,而现在的"北一云衣"的姓氏不符合这一要求。

原告的理由是:一是"北玉一"这个名字没有恶意,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只是为了吉利。鲁先生热爱古代文学,曾详细解释过"北一云驿"这四个字的含义:山东是北方,古诗《北方有好人,传承独立,一到城市,再给国民"事物的出现是什么关系,直接传授人生死过关"这首诗的创作灵感, 来自水獭;第二,《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规定,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可以沿用,不禁止使用第三姓。

地区法院认为,双方在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方面存在主要分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了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有权点名。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也应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上,公民应采用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除父亲和母亲的姓氏外,还可以选择姓氏:(1)其他直系长辈的血亲的姓氏;(二)抚养法定受抚养人以外的人的姓氏;(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违反社会秩序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来自本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和习俗。"立法解释第一款重申了公民依法命名的权利,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二款采取"清单加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除父母和母亲的姓氏外,还可以选择姓氏的三种情况。第三款针对少数民族公民,规定可以遵守少数民族的传统和习俗。而"北一云驿"这个名字,没有"别的正当理由",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虽然诉讼结果尘埃落定,但学术争议远未结束。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权依照规定命名、决定、使用和更改姓名,并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伪造。《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采用父亲的姓氏,也可以采用母亲的姓氏。"

基本上在本案中,违法,笔者有以下意见和想法:

首先,公民姓名是民事活动,受民法调整,但户口(姓名登记)是行政活动,受行政法调整。因此,本案的法律适用受两类法律(民法和行政法)的约束,但公安机关民事登记对诉讼是行政行为,完全正确。

第二,本案涉及法律的适用,即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立法解释,法院根据该解释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妥之处。

第三,2014年的立法解释是否可以用于确定2009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违反了"不法和过去"的原则?作者不这么认为。由于法律可能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它符合《立法法》第93条),立法解释的效力应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效力。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并不算太多。这是向前迈出的一步,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大力推进立法解释。但这次的解释跨度更大,与其说是"解释",不如说是新的"立法"。仅凭这种解释并不能解决各种谩骂问题(例如,对姓名数量的限制等),我建议考虑颁布《公民姓名登记法》或《公民姓名法》。

第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之前,我国公安机关同意有关各方为其女儿登记"北一云仪"。一是因为"北一云驿"这个名字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祝愿",更不是"伤害社会风化",二是体现了遵循"公权——法律不授权权、私权——法律不禁止自由"的法治原则。

中国2020年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月1日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纳入《民法典》,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采用其父亲、母亲的姓氏,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姓氏:(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选择其他直系长老的血亲的姓氏;(三)选择其他直系长老的血亲的姓氏;(三)选择其他直系亲属的姓氏;(三)选择其他直系长老的血亲的姓氏;(三)选择其他直系亲属的姓氏;(三)选择其他直系长老的血亲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符合本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关于姓氏的争议终于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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