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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某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作者: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大连证监局对王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钰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恒投证券 股票代码:HK.01476)大连星河二街证券营业部(原大连西南路证券营业部)及原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王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钰:

经查,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河二街证券营业部(原大连西南路证券营业部)及原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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