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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广西一18岁男孩约47岁卖淫女包夜,女方逃走气得报警

作者:何律侃法

“她太不守信用了,收了我的钱竟然不想提供服务…”近日,广西柳州,发生了一起大跌眼镜的案件:18岁男孩潘某(化名)约47岁失足妇女黄某(化名)“包夜”,潘某微信支付了黄某600元,两人约好在宾馆见面。潘某开房后,黄某来宾馆找潘某,2小时后,黄某借口去吃宵夜,就再也没有回来,潘某要求黄某退50元,黄某不同意,两人之前也有过交易,潘某一气之下报警。(素材来源于中国网咨询,笔者稍作整理)

不讲武德?广西一18岁男孩约47岁卖淫女包夜,女方逃走气得报警

1.看着案情,确实有点颠覆三观!明明双方约定好了,涉事女子不按套路出牌,不遵守游戏规则。但是,站在旁观者角度来看,小伙子潘某的做法也是有点问题,虽然对不信用之人,要让对方涨教训!不过,显然法律意识还是稍显淡薄,即使对方付出代价,自己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潘某约47岁失足妇女黄某“包夜”,二人进行了非法性交易交易活动,有关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其中对于男性违法行为人来讲是嫖娼活动,对于女性违法行为活动),均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具体来说,根据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不过,本案中,考虑到此前潘某和黄某两人因涉嫌卖淫嫖娼,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最终二人均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3.另外,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抓获卖淫、嫖娼男女,如果涉及到行政拘留的,将会联系家属,这样的话,对于潘某等人,不仅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也将面临家人的指责、道德谴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若因卖淫、嫖娼被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包括罚款,此时不涉及对卖淫、嫖娼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家属。

所以,年轻人还是要洁身自好!卖淫嫖娼图一时开心和获得不劳而获的金钱,是得不偿失的。实际上,不仅有可能传染性病,危害身体健康,而且已经涉嫌违法,要进拘留所吃牢饭,而且家人也要跟着丢脸。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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