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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家“差评”成被告,以后给差评“用词”要慎重了

作者:我有十一心
给商家“差评”成被告,以后给差评“用词”要慎重了

万事有法

之前,张某购买了某考网的复试班课程。培训结束后,他觉得课程质量一般,根本没达到自己的预期。而且在网上看到了该考网把给出负面评价的考生的一些信息在微信群里公布出来。

所以张某在某乎关于“某考网怎么样”的话题下,匿名评价:该考网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等等。

结果张某成了被告人。

法院认为,张某言论中的“虎视眈眈”“网暴”等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同时此案中另一被告因为用了“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也构成名誉权侵权。

给商家“差评”成被告,以后给差评“用词”要慎重了

差评用词要慎重

法院判决被告在某网站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及相应经济赔偿。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交了上诉书。

关于张某和另一被告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到底是差评还是诽谤,也是众说纷纭。

有人说,张某对该机构提供的服务体验过了,感觉不满意,因此给出了差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的权利。他有权给出自己的消费体验评价,这个差评是他真实接受服务后,觉得不满意而给出的,并没有恶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商家,不应该构成诽谤罪。

或许两名被告的用词有些激烈,但这是普通消费者发泄不满时的常规用词。也许因为两名被告的原因,改培训机构的声誉、收益确实受到了影响。但他们是不是更应该考虑到自己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服务水平,而不是抓住两个客户的所谓不当用词来追根究底。

给商家“差评”成被告,以后给差评“用词”要慎重了

虚心使人进步

这样下去,就算该培训机构最终胜诉了,又能怎样?你能得到很多的赔偿吗?或许他失去的会更多吧?

对于这个事你怎么看?

以后还敢在网络上任意给出差评吗?

一定要给的话,可要小心用词啊,用词一定要慎重哦!

#差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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