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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钱遗产给了那个贱女人和小杂种,我还成了被告

老公出轨后,不仅与那贱女人生了私生子,还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那个私生子,那个贱女人还起诉我让我交出房子、存款,天理何在啊!

老公出轨,钱遗产给了那个贱女人和小杂种,我还成了被告

基本案情:家住中国某地的老林因家贫一直没有姑娘嫁与他,直到30大几才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高寡妇(带了一个3岁的女儿小萍),一开始二人也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只可惜二人一直没没有生育,而老林虽说家贫,但人还算聪慧,靠着一手精湛的木匠手艺也积攒下了一份不小的家当,但是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一直是其心病,后来无意中得知并不是自己不行,而是妻子担心老林有了自己的孩子而冷落了小萍,便私自去医院上了节育环,老林的得知后,悲愤交加之下,想要自己亲生孩子的念头愈发强烈,再加上本来当年也是实在是找不着老婆才与高寡妇结亲,并无真情实感,于是乎顺理成章,老林这种钻石王老五身边自然不缺红颜知己,后来便于自己秘书走到了一起并生有一子小林,本来这种生活也风平浪静,老林小林父子甜蜜,高寡妇小萍也不加阻挠,偏偏这时意外发生了,老林在一次送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获得20万元赔偿金),命不久矣,临终前想到高寡妇对自己的欺瞒,便立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自己的60万元存款,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全部赠与自己的情人以及小林,老林过世不久,秘书便带着老林的遗嘱一纸诉状将寡妇诉上公堂,要求其搬出房子并交出存款!

那么小秘书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高寡妇母女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老林留下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车祸的赔偿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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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想要正确处理此事,我们首先要理顺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的问题,然后便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得出结论!

1、 老林能否直接立遗嘱处理房产与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老林无法一人直接处理所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将所有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才可以由其按意愿处理!

2、 老林遗嘱中对于秘书的赠与能否让秘书得偿所愿呢?这个问题其实是有点争议的,因为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以及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小秘书是可以依照遗嘱拿到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是参考泸州二奶继承案的先例,因“二奶”、“小三”的事情有违道德,依据当时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即<民法典>第八条)因此驳回了当时原告对于死者妻子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法理人情都应考虑率,法律一应受道德的监督,因此我的意见事可适当分于一定财产,担绝不可由其全部继承,以防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为民法所规定的所有条文都不可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3、 老林的继女小萍,婚外情所生的亲子是否拥有继承权呢?是否能参与继承呢?首先是小萍,按理说小萍与老林无血缘关系,在我们的常理认识中,小萍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民法典》1071条所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小萍还是小林都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享有继承权!

4、 老林的车祸赔偿金该如何处理?第一条我们说了,遗产分割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中妻子一方的份额分出来,那么这20万元的车祸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20万元可由老林个人独自处理!

结论:首先,我们要说的是,虽然我支持老林遗嘱中对于其情人秘书的赠与不予支持,但是并不能说明遗嘱全部无效,只是说这一条无效,而遗嘱中其他条款是有效力的,因此文中所说的60万元存款以及120万元的房子,分出一半归老林妻子所有,另一半按遗嘱由其子小林继承,20万元的车祸赔偿金以及遗嘱未涉及到的由老林的妻子高寡妇、继女小萍、亲子小林以及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予以继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条、第1063条、第1071条、第1153条、第1127条!

畅所欲言:

大家对于此时如何看待呢?大家认为“二奶”是否有资格继承呢?对于利用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二奶”继承请求大家是否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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