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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外逃罪犯

明朝的外逃罪犯

马建红(法学博士)

在传统社会里,囿于侦缉技术的普遍低下,官府的破案率不是很高,犯罪分子在作奸犯科之后,常怀着一种侥幸心理而进行逃亡。他们通常会逃往人迹罕至的地方隐姓埋名,直至最终为官府剿灭。当然也有心理素质较强的案犯,他们信奉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在清除作案痕迹后不躲不避,若无其事地生活在市井中,而他所犯之事则有可能成为千古迷案。

那么,在古代航空运输阙如、海运条件险恶的年代,有没有在犯案后避走海外的逃犯呢?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确实有。在加拿大历史学家卜正民的著作《挣扎的帝国——元与明》中,就讲了这样一个逃亡海外的银工的故事,而该银工被抓获后竟用“治外法权”来为自己辩解,着实是出人意料。

故事发生在16世纪70年代末,即万历初年。其时,内阁首辅张居正正在大刀阔斧地推进他的财政改革,实行赋役折银的政策,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白银成为彼时的主要流通货币。这对于从事银工工作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绝对利好的消息,而管方洲则是这些幸运儿中的一个。

当时的苏州是以长三角为中心的整个陆海贸易网络的商业枢纽。在苏州,金银细作本来就是一个十分赚钱的行当,手艺不错的银工有很高的收入,而一个滑头的银工则会有“上百种揩油的方法,将手上的白银窃为己有”。管方洲自然也抵御不了这种暴利的诱惑,而且他的胃口不是一般的大,他个人侵占的官帑竟达千两之巨。对比当时公职人员的收入,这绝对是一笔巨款。

在黄仁宇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中,曾写到过与管方洲案发同时期的官员们的法定收入。1578年“一个知府每年的俸禄是银62.05两。一个知县每年的俸禄是银27.49两”。地方政府的运作费用,全国平均每县约有3000两,在扣除部分用于“驿传”的费用、上交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花费及支付县府佐贰的薪俸之后,平均每县只能余银100到200两用于办公费用。与这样的财政状况相比,管方洲,一个小小的银工,在工作时的揩油竟达千两,这确实是巨贪无疑。

事情败露后,管方洲被系于苏州卫的镇抚司狱,等待刑部等中央机构的裁决。依律他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只是所论罪名不同死刑执行的方法会有“斩”或“绞”的区别。在古代,绞刑可给犯人留下全尸,死后受人祭奠,还可投胎转世;而被处斩刑之人则丧失了这些“益处”。至于凌迟刑,则除了增加犯人的痛苦外,还会有“魂飞魄散”而给人精神上造成的压力。

故此,管方洲定拟罪名就需等待上级司法机构的最后定夺。在羁押期间,管理监狱的正好是管方洲的亲家王百户。王百户工作上一贯防范松懈,加之“亲家”这一人情,管方洲很快就获得了白天随意出入、只需晚上收监的自由。终于在某一天,管方洲外出后再未回来。徇私的、倒霉的亲家王百户被代罪收监,地方官也因担心被追责,希望在最终判决下达之前能将管方洲捉拿归案,而王家更是出重金招募人们四处寻找管方洲的下落。

然而,对管方洲的搜寻却都无功而返。坊间有人说他上了某条船,捕役们追捕至闽广近海各地港口但依然一无所获。就在决定结束搜捕前,这些苏州捕役们恰好听说有一艘失事的欧洲海船刚漂进港口,他们出于好奇前往查看这艘弃船时,却在货舱里发现了两个奄奄一息的中国人,其中一人正是他们苦苦搜寻的管方洲。尽管人们不知道管方洲是如何跑到这艘欧洲海船上去的,但当他意识到自己已随波漂流到澳门时,他声称澳门有某种未成文的治外法权,并告知那些捕役,他们在澳门没有司法管辖权。捕役们意识到自己无力在葡萄牙人鼻子底下把管方洲押解出澳门,就编造了管的案子已获得皇帝大赦的谎言,劝说管方洲跟他们一起回去。当逃犯管方洲归来时,他的亲家王百户问斩的谕旨也刚刚下达。管方洲就这样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银工的贪墨没什么稀奇,依《大明律》对他的定罪也属寻常,只是在那样一个较为闭塞的时代,管方洲选择逃亡海外多少出乎人们意料,而在澳门这一葡萄牙的租借地(从1572年起,葡萄牙人开始正式向朱明政权缴纳地租)上,管方洲居然据理力争,说捕役们在此没有司法管辖权,而按照我们对中国近代史的了解,治外法权虽然早已存在于西方国家及近东国家之间,但直到鸦片战争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英国才从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那么,管方洲这个小小的银工,是如何了解到治外法权,并且用作保护自己不被拘捕的理由?通常行使权力时几乎无所顾忌的捕役,居然也不敢明目张胆地违反这一“国际惯例”,只能通过诓骗的方式将逃犯带回苏州?这些待解之谜,或许正是需要学人着力之处。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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