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冷兵器时代,生活在我国长城以北、俄罗斯贝加尔湖以南之间的游牧民族自始至终都是中原统治者的一块“心结”,为了抵御他们的入侵,中原王朝也是卯足了劲、下足了功夫,其中“万里长城”便是一位最具资格的“见证者”。然而纵观历史,不难发现时间进入清朝时期以后,在这群游牧民族中族除个别人物仅昙花一现之外,都基本失去了往日的光辉,这与当年的匈奴突厥以及之后强大的蒙古帝国相比可谓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那么,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除了某些客观因素之外,还存在哪些?在本篇文章当中,笔者就以这一话题为中心来与读者朋友们一起来展开讨论一番。(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笔者写本文的初衷仅是为了让读者朋友们对清朝统治者在策略上控制和笼络蒙古势力的这段历史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别无其他目的,如若存在不足之处,还望诸位多加指正。)

本文的研究内容:
01、明朝时期蒙古势力地位的转变历程
明朝与蒙古势力之间的摩擦基本上可以以“土木堡之变”为分界线,“土木堡之变”之前,蒙古势力仍是中原统治者的一块“心结”,抵御蒙古入侵依然是一项重要国策,所谓“藉女真而制北虏”的策略从某种程度上讲便是肇始与此;然“土木堡之变”以后,由于蒙古势力内部之间的关系急剧恶化,导致部族与部族之间支离破碎,难以形成统一战斗力,致使其在明朝统治者心中的地位也随之下降。明朝末期,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女真族在种种因素的促成之下迅速崛起。为了达到制衡女真的目的,明朝统治者又将目光青睐于蒙古势力。然此刻的蒙古已不再是当年的蒙古,尽管存在诸如林丹汗这类傲气的人物,但时过境迁,此时中原错综复杂的局势单凭林丹汗这类人物是难以左右得了的。客观上讲,对于这一阶段的蒙古势力而言,“明哲保身”都成为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
事实证明,明朝统治者在制衡女真势力和蒙古势力两者都差了点火候,所谓“藉女真而制北虏”或者说是后来的“藉北虏而制女真”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视为一种失败,当然,对于这一策略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但至少可以证明明朝统治者在实施这一策略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纰漏。
萨尔沪战役前夕,明朝帝国和女真势力都在极力拉拢蒙古势力,企图借此壮大自己的实力,然蒙古势力“两面通吃”的做法彻底失去了明朝统治者和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女真势力的信任,也为其后来在中原统治者心中的地位以及命运间接地埋下了伏笔。
02、后金时期的蒙古势力——彻底沦为一个安分守己的“野心家”
在明朝帝国与女真势力正处于剑拔弩张之际,蒙古势力可谓是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此时此刻,倘若能够统一战线全心全意地站在明帝国和女真势力之间的任何一个“阵营”几乎都可以影响最终的结局,但处于这一时期的蒙古势力并没有这么做,事实上也难以这么做。
尔后,为了能够削弱蒙古势力给女真部族所带来的威胁,努尔哈赤以其惯用的手段将林丹汗一股势力孤立,而反过来又联合其余诸如科尔沁蒙古等诸部落。公元1619年,萨尔沪战役的大获全胜让努尔哈赤的野心越发狂妄,彻底剪除还未臣服于自己麾下的蒙古势力已然列为下一步所要践行的计划之中。1632年,后金的下一位继承人皇太极亲征林丹汗。1634年,漠南蒙古势力的崛起最终以林丹汗的死而被迫落下帷幕。此后的蒙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像个乖巧的孩子一般安分守己地卧在满清统治者的“怀里”。
林丹汗
03、清朝入主中原后的蒙古势力——深深地被满清统治者“扼制”住“咽喉”
公元1644年,得益于吴总兵“冲冠一发为红颜”的伟大壮举清军由山海关的牌坊下顺利入京,至此,清朝统治者实现入主中原的宏图霸业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深知蒙古势力野心的清朝统治者十分清楚,要想稳定其在中原的统治地位除了铲除农民军以及南明政权外还必须要牢牢地“扼制”住北方蒙古势力的“咽喉”。为此,满清统治者为蒙古部族量身打造了一套制度,即“盟旗制度”。
所谓“盟旗制度”,就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可分为“盟”和“旗”两种独立的军事组织形式,与此同时,“盟”和“旗”又是满清统治者强行注入蒙古势力血液中的一种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究其历史,基本可以追溯至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时期。在当时,为了统一管理率部来归的蒙古势力,努尔哈赤以蒙古民族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社会组织为基础,同时加以满八旗制度的部分创新之处创下了“盟旗制度”,随清军入关之后“盟旗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那么,为何说盟旗制度能够牢牢地控制住蒙古势力的呢?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首先,我们来就“盟旗制度”的组织结构来进行一个简单的讲解:
在“盟旗制度”下,盟、旗、佐乃三个不同等级的政权机构。其中“盟”由一旗或多旗组成,设立盟长一人,盟长需率所属成员三年举行一次会盟,并在会盟期间完成“清理刑名,编审丁籍”等诸多事宜。旗下设扎萨克一人,管理旗务,其具体人员安排由理藩院颁发印信。佐设佐领一人,管理全佐,佐以下又设有骁骑校、领催、马甲等。举个例子,清初漠南蒙古地区在清朝的统治下就设有六盟,分别为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
在“盟旗制度”下,蒙古地区每三年需要编审人丁一次,凡60岁以下,18岁以上者均要写入册籍,编审好的数据需如实报送理藩院。在此期间,如有隐匿人丁者,自扎萨克至骁骑校皆连带论罚。这一举措使清政府准确有效地掌握了蒙古地区的人丁数目,既保证了兵员的输入,又有利于蒙古地区封建秩序的建设。
作为游牧民族,拥有辽阔的游牧场所是保障生存的首要前提,同时这也是部落与部落之间产生矛盾的源泉,为此,清政府在这一方面也是下足了功夫。公元1650年,清政府规定:“蒙古每十五丁给地广一里,纵二十里”作为放牧之所。同时为了使这些土地不被汉人开垦,统治者也是一道又一道的禁令予以颁布,不可否认,清朝初期统治者的这一做法不仅有效地维持了蒙古旗民的基本生计,从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蒙古地区畜牧经济的发展,为稳定整个蒙古地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蒙古地区人口流动,清政府也下发了相当严格的户籍制度。
除此以外,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蒙古地区内部的安定,清政府围绕着政治、军事、甚至生活习俗等各个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如控制婚嫁聘礼数额、实行每年盟长“阅兵”制度、遇灾荒时赡养灾民等等。
表面上看,清政府围绕着“盟旗制度”在蒙古地区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利措施为蒙古牧民提供了有力的生活保障,增强了蒙古地区的政治和军事稳定,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稳定的背后却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实施统治的必要手段,说白了,这些“利民措施”正是满清统治者日益消弭蒙古势力野心强有效的方法,使其永远处于封闭且封建的环境当中逐渐迷失自我,为清政府更好的统治蒙古地区创造环境。总而言之,清初时期的“盟旗制度”就好比一把长戟深深地“扼制”住蒙古势力的“咽喉”。
参考文献:
乌云毕力格:《蒙古史纲要》
冈洋树:《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序
赵飞:《试述盟旗制度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