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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读宋史:宋朝对于贪腐的法规很多,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

官员贪腐是历朝历代都无法避免的问题,宋朝也不例外,虽然他们已经采取了“高薪养廉”的政策,希望能从道德和收入层面来正面引导官员清廉,但是必须也要从律法和制度上予以震慑——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最有效。

红尘读宋史:宋朝对于贪腐的法规很多,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

今天,红尘君就来简单的谈一谈宋朝这在方面都有哪些手段,以及实际效果如何。

对贪官的惩处手段

宋朝对于贪官的惩罚,从重到轻又分为了三个维度——刑罚(宪法),行政(剥夺政治权利),经济处罚(罚钱)。

刑罚

这是最重的惩罚,宋朝的法律从大的层面也是“笞杖徒流死”五个级别,在宋朝早期,由于上承五代的贪腐之风——“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所以在律法上也是非常重视,往往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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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史》记载,宋太祖赵匡胤在位的十七年之内,处死的大小官员约有4000余人,其中有相当比例就是因为贪腐之罪。

比如建隆三年,“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碟于市”,还有开宝七年十二月,左拾遗刘棋受赂被黯面并杖配沙门岛。

——当时的沙门岛堪称是死亡之岛,岛上由于朝廷发下来的钱不够养活这么多的犯人,岛主甚至动辄直接把“超额”的犯人丢到海里去淹死,基本上被发配到那里的犯人能活下来的百中无一!

但是到了北宋中期的哲宗年间,一年审判下来的死刑官员约有260余起,但是其中仅仅只有25人被处死——“所活垂及九分”,而到了南宋这个比例就更夸张了,所以明显能够看出,宋朝的律法对于贪官的震慑力是在逐渐变弱的。

行政处罚

到了后期,宋朝对于官员的处罚逐渐变轻,往往由刑罚而变成了行政处罚,一般有除名、勒停、冲替、差替、放罢、削职罢、贬降、落职等几种方式,我们来一一介绍。

红尘读宋史:宋朝对于贪腐的法规很多,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

①除名:

简答来说就是撤职为民,消除官籍,除了刑罚之外,这已经是最重的处罚了,比如《宋刑统》上规定。

《宋刑统》:“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年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也有介绍:

《庆元条法事类》:“诸除名者,出身补授以来文书皆毁。”

《宋史》上曾经记载,绍兴二年(1132),“左朝奉郎孙规坐前知临安府赃污,贷死,除名,象州编管,就属于这种惩罚。

②勒停

因为宋朝的官员官职非常复杂,分为阶官,差遣两种,阶官代表了你的品级和收入,差遣则是实际你的职务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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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勒令停职,撤销现任官职,只保留阶官。与除名比较勒停相对要轻一点,勒停未必除名,而除名必须勒停。

仁宗时期,淮南转运使工部郎中魏兼,因“于部内置买物业,并剩量过职田解斗等罪犯”,被包拯包青天弹勃,就受到了特旨勒停的处罚。

③追官

又称降官,是降低官员品阶的处分,也就是降级,这种处罚极为常见,像是那些朝廷大员犯了错经常就被降级送到地方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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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差遣”是指降低职事官的级别,或由亲民官降为监当官,或由厘务官降为添差厘务官及宫观官等。

④冲替、差替、放罢

此三者均为罢免现任差遣,处罚上轻于勒停,主要适用于对地方官员的犯罪处罚。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五月,“知庐州、工部郎中韩宗道,汉发遣虔州、太子中允刘载各罚铜十斤,楚州税务监官,并差替。坐前在淮南转L司,以楚州市易务弩民纳税绵绢作,违诏不行,及许税务违诏税市易竹木等故也。”

经济处罚

这个很容易理解,顾名思义就是罚钱了——但这对于官员来说反而是最欢迎的处罚,因为只要官位不受影响,就算钱没了还有机会再赚,但是官位没了那就是真的啥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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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这里面也不乏有些官员玩火太过了,贪污太多,或者本来就是更重的刑罚,最后被“恩赦”下来改为罚钱的,对于这些官员的处罚则是没收全部财产。

但是大部分的都只是罚一笔钱或者一定期限的俸禄了事,这也是宋朝最常见的惩罚方式,所以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细致严格。

比如说罚傣分为一月傣、二月傣、一季傣;而罚傣的金额则根据品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品,八贯;二品,六贯五百文;三品,五贯;四品,三贯五百文;五品,三贯;六品,二贯;七品,一贯七百文;八品,一贯三百文;九品,一贯五十文。

律法虽严,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上面我们简单的罗列了一下宋朝律法中对于贪官的处罚,充分的体现了宋法“严谨细致”甚至是“琐碎”的特点,但是这么细致的法律,实际效果如何呢?

红尘读宋史:宋朝对于贪腐的法规很多,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

红尘君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差强人意。

而且这个还是以一条非常明显的下滑曲线来展示的。

在北宋初期,由于宋太祖和宋太宗对贪官的严厉打击,甚至还和“十恶不赦”的造反等大罪一起列入了绝不赦免的行列,所以当时的吏治比起五代以来的贪婪成风,肆无忌惮已经大大有所改善。

但是后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律法的宽松,导致贪官死灰复燃,比如到了仁宗年间,包拯就曾经感叹道:“贪黔暴政,十有六七”,虽然朝廷有他这样的能吏,但也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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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到了北宋末年的徽宗年间,吏治已经完全烂了,蔡京等“六贼”当国时有人估计,“廉吏十一,贪吏十九”,这一点读过《水浒》的朋友印象都很深刻,那里面从太师蔡京到地方一个小小的差拨,都是贪婪成性,疯狂的压榨百姓。

而到了南宋就更差了,当时国家只有半壁江山,但是官员们的生活反而更加穷奢极欲,这钱从哪里来呢?自然只有贪赃枉法。

这里面也就第二任皇帝孝宗曾经大力治理下好了一段时间,但是孝宗一死就完全恢复到了从前,宋朝,这个曾经的巨人,也就一步步的走向了灭亡。

红尘君说

宋朝其实在制定律法本身已经找不出太多问题,以封建王朝的标准来看,说是达到了巅峰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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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律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一方面是统治者的大行仁政,但是过犹不及,导致官员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是由于官员收入不均,底层官吏其实收入很低,自然要贪婪不止。

再加上北宋后期开始的周围的少数民族的打压,导致国家士气全文,皇帝卑躬屈膝,官员争当卖国贼,自然律法就完全是形同虚设了。

而这也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必须要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两部分组成,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宋朝只是注重了前者,但对后者却有所欠缺,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文献:

《宋刑统》

《宋史》

《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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