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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作者:成武县人民法院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

然而就在近日

一则健走团占用市区机动车道的视频

引发网友关注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事件回顾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河南商丘健走团占用市区机动车道,引发网友关注。11月30日,商丘市交警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健走团的行为,不过交警在执勤中遇到会劝阻。

网传视频显示,马路中央的机动车道上,大约有三十多人在步行,他们着装统一分成两列,一边走一边晃着手中的小红旗。视频疑是坐在一辆车里拍的,这辆车跟在健走团后面,速度越来越慢。视频配文显示,这是在河南商丘。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有网友评论道:“锻炼身体是好事,但不赞同在马路上徒步,给行人和车辆都带来了不便。”还有网友表示:“马路上徒步很危险,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

事实上,健走团在马路上锻炼导致事故,此前已有先例。2017年7月8日,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入一个在主路晨练的健走团队伍,造成1死2伤。

那么,行人霸占机动车道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为何在此事件中交警无法阻止干预?如果健走团在机动车道上酿成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划分?如何理解“法不责众”的界限?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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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霸占机动车道

涉嫌违法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玲律师认为,行人为了自已锻炼方便,聚众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她进一步解释道,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第一条就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同时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也就是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道路是有明确划分的,应当各行其道。”李文玲认为,本案中,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三条“行人不能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阻止、劝离、批评教育或者对该健走团成员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国飞律师表示,“健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进,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他还指出,如该行为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治安违法。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相关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的目的不在于“罚”

而在于“防”

交警在该次事件中为何没有作出处罚,而只是言语提醒、劝阻?

文国飞律师表示,根据网传视频及其他“健走团”的新闻,“健走团”往往人数众多,且成员以老年人为主。“交警本身的人员数量有限,面对大量执法对象,交警难以做到一一教育,一一劝离。且同时考虑到执法对象大多为老年人,也不便采取强制措施。”他认为如强制执法,容易引发人身事故,激化矛盾,不利于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李文玲律师也表示,交通执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不让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那么如何预防呢?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但是若健走团在机动车道上酿成交通事故,则需要承担责任。文国飞律师表示,如果机动车驾驶员不存在过错,则该交通事故需要由健走团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定过错,则因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相应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法律的实施和普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学习和宣传的义务,只有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才能真正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产生。”李文玲律师说道。

“法不责众”不是侥幸的理由

有网友表示,健走团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霸占机动车道,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文国飞律师指出,“法不责众”思维观念在民众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它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不予惩戒。“但是这种思维是有悖于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他认为就“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的这一行为,行为本身就是违法,需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健走团霸占机动车道,汽车无奈尾随,真没法治了?

“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阶段,严格执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之一。”李文玲律师认为,交警作为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和执法者应当奉行法治精神、严肃认真的履行执法职责。

对于“健走团”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公然违法的行为,执法部门一方面更应当严格执法,不能纵容;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提升“健走团”的法律意识,通过社会舆论谴责等方式对违法者进行道德教化。

而对于抱有此种侥幸心理的民众,李文玲律师也提醒道,“首先,虽然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不等于不进行行政处罚。我国的大数据系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个人的道德水平、诚信意识及有关公序良俗的一些行为,很可能会进入到大数据系统中,未来在国考、服兵役、就业、子女升学等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影响。所以,还是建议,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有利于自己、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的事。”

新闻素材综合自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