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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演強奸女藝人應媛被認定證據不足 怎麼避免熟人強奸?

作者:大桂網
導演強奸女藝人應媛被認定證據不足 怎麼避免熟人強奸?

大桂網新媒體訊 最近,一則娛樂圈内的新聞風靡各大門戶,2月13日,女藝人應媛在微網誌上爆料,稱遭到導演陳雙印的強奸,而男方經過警方調查被釋放。他強調自己通過了15天的偵查,最後結論是“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他還表示應媛是诽謗,自己将起訴應媛。

娛樂圈本就是是非之地,潛規則一直被津津樂道,這次陳家印導演高調稱應媛是自己的情人,所有一切都是應媛自願的。應媛之是以告自己強奸,是因為沒有達到目的反咬一口。

由于此案影響太大,浙江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也公開作了回應,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涉嫌強奸罪的陳雙印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準許逮捕。

應媛則發表了長篇微網誌,對事件作了回顧,裡面描述十分詳盡(附文後供參考)。大桂網新媒體連夜與法律界人士探讨,對于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強奸案,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因為這種事情本就隻有兩人知道,即使通過科學鑒證,也未必能還原真相。

大桂君(大桂網新媒體部編輯,下同):21世紀初的中國是個“好”時代,這是個性解放的時代。各種即時通訊工具和各大 社交網絡平台幾乎是從誕生那一刻起就被染上了暧昧的粉紅色,“約炮”、“開房” 大行其道,甚至還有人在網上大肆炫耀自己交往過的異性數量,并發帖“傳授經驗”。 但同時這也是個“壞”時代,進入資訊時代後,強奸案件的發生曝光率持續上升。強 奸案件之是以經常見諸于各類媒體,是因為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國民對這種惡性犯罪 深惡痛絕,甚至連看守所和監獄中的在押人員都恥于與“強奸犯”為伍,是以強奸案 件極度吸引眼球,尤其是演員、官員、教師等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旦和這兩個字 沾邊,那真是樹欲靜而風不止,無風三尺起波瀾。同時,強奸案件中熟人強奸的比例 也比以往大大增加了。但是,熟人強奸比較特殊,兩個人本來就是認識的,共處一室,到底是默許還是被動,怎麼來認定呢?

章法官:其實強奸案的認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規定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對行為人強奸婦女客觀行為的評價标尺。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既不能以婦女對自己主觀内容陳述為标準,也不能以行為人強奸時對婦女意志的猜測為依據,而是應當基于行為人實施奸淫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被害人當時的行為來進行綜合評定。行為人與被奸淫婦女屬于何種關系,是否是熟人,熟悉到何種程度是強奸案件要審查的第一步。對于一個具有正常的認知和控制能力的婦女而言,其對性行為的選擇正是展現自己的意志自由,是健康思維指導其行為的具體表現,如果被害婦女與行為人之間沒有達到一定的熟悉程度或對性的合意,是不可能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因而,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極為陌生而又發生了性行為,則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第一,是女性患有某種疾病,不具有相應認知和控制能力;第二,女性是從事法律不允許的賣淫人員;第三,女性是受不正當性思想的影響而追求性刺激的人員,如所謂的“一夜情”;第四,是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一般情況,在雙方發生性關系的前提下,有足夠證據排除前三種可能性的。基本上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性交行為的性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

大桂君:但從本案來看,似乎可以排除前面三種可能性,而且女方是實名舉報,當事人還是當場被警方帶走,但為什麼最後還是證據不足呢?

韋律師:熟人強奸案發生的特點有幾個,第一,案發地點多為私密空間,案發時隻有被害人和犯罪 嫌疑人在場,沒有或極少有旁證;第二,dna 證據最多隻能證明發生過性關系,卻無法證明發生過強 奸;第三,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認發生性關系,或承認發生性關系但不承認強奸,雙 方各執一詞,難以判斷孰真孰假。單從公開報道來看,陳雙印與應媛是有過交往的,而且當晚陳雙印進入應媛的房間的時候,根據應媛的微網誌,旁邊還有其他熟人居住。是以,應媛還是有條件大聲求救的。期間應媛曾經進洗手間發短信求救和報警,但可能因為擔心傷害到自己,應媛沒有采用激烈的反抗,如砸碎玻璃,強行撞門等。浙江慈溪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肯定有自己的理由,在此也不好揣測。

章法官:我想補充一點,成年女性根據其生活經驗可以預知,獨自一人進行以下行為具有危險性,可能 會受到性侵犯:深夜進入成年男性的房間,或者與其開房、同居;和成年男性超量飲 酒;衣着裸露與成年男性相處;對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為不制止或者積極配合,等等。 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願進行可能存在危險的活動,那麼可以 推定接下來發生的危險是受害人願意接受的,不違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夠證明, 進行這些可能導緻危險的行為是違背其意願的。如果是被強迫發生的性關系,在性行 為結束之後,在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會選擇迅速離開現場。 如果被害人能夠離開卻沒有離開,而是繼續與行為人聊天、嬉笑或者進行其他的活動, 也可以推定此前發生的事情并不違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及時離開 的理由。這些都會成為執法人員判斷嫌疑人行為的依據。

大桂君:也就是說,當男女獨處一室的時候,如果發生了一些事情,就會給判斷帶來困擾,可以這樣了解嗎?

謝院長(廣西東盟文化研究院社會學專家):對于這個我有異議,女性的心理活動遠比男性纖細和複雜,幾乎每時每刻都在變化,具 體到性行為發生時,女性是否同意,跟當時的環境、女性的心情等等複雜條件相關, 甚至男性動作略顯粗暴、或是說錯了一句話,都有可能導緻女性心理活動的變化,使 其由“同意”變為“不同意”。如果以“經驗法則”來判斷,很可能導緻誤判。舉例 說明,如“女性同意開房就是同意性交”,絕大多數的男性都會對此表示認同,因為 “每個成年人都知道,開了房以後會發生什麼”。如果哪個女性同意開房,等到開了 房卻拼命抵抗不讓男性近身,那要麼是因為女性“很傻很天真”,但是女性未必會這麼想。我拿這個問題請教我的 一位女性朋友,她的回答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同意開房未必會同意性交,即使兩個 人脫衣上床,如果因為前戲不夠,陰道不夠濕潤,這時女性會怕疼或害怕受傷,因而 完全可能拒絕男性的插入。”

章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更重要的是證據調查,對于是強奸還是資源,還需要通過其他偵查手段進行鑒别。

大桂君:從近年來的報道我們可以看到,熟人強奸、社交強奸是越來越普遍了,甚至向低齡化蔓延,對此,要怎麼防範呢?

章法官:不同類型熟人強奸案件的發生比例依次為雙向互動強奸、非互動強奸、約會強奸、聚會強奸。通常情況下,在熟人交往過程中,交往的“困難度”往往會呈現“聚會”-“約會”-“雙向互動”-“非互動”順序下降,也就是說熟人聚會相對熟人非互動交往更難發生,這是因為前者的受制因素較後者更多。是以,也就不難了解四種不同類型熟人強奸案件發生的比例差異。在四種不同類型的熟人強奸案件中,約會強奸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分析原因可能是人際交往的逐漸開放,男女之間的約會現象變得更加平常,當單獨相約的男女在一起的時候由于行為人内在因素作用或外在因素的影響,導緻強奸犯罪行為的發生。聚會強奸案件近幾年一路攀升,分析原因一方面由于男女人際交往形式的多樣化,男女交往聚會時往往會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如以酒會友,容易導緻男女雙方酒後失态,發生違背女方意志的性行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心底不良男性借聚會之際,對參與聚會的女性強行實施不當手段,如灌酒、下藥等,導緻女方喪失反抗意識而被強奸,不同類型的熟人強奸與人際關系親密程度有關。一般而言,人際關系的密切程度往往會影響人際之間的交往形式、交往地點和空間以及交往過程中的言行舉止表現等,同時也會影響交往雙方的心理活動内容(包括男性侵害人對性侵害行為做出的錯誤判斷和決策,女性受害者人對被害的警覺和防範意思等)。從研究樣本的描述性統計分析中可以看到,四種不同類型的熟人強奸與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人際關系親密程度有一定的關系,這在上述的統計結果呈現中已經提到(表-5和圖-6)。約會、聚會或雖無事先約定,但交往雙方能夠接納對方進行交往(如雙向互動關系)等一般發生在人際關系比較親密的人之間。是以,在約會強奸、聚會強奸和雙向互動強奸類型中,朋友、老鄉等關系比較密切的人之間的強奸案件發生就顯得容易得到解釋。而在非互動熟人強奸類型中,由于交往過程的前提是“單一指向或無互動”的,是以隻要犯罪人産生了性侵害的犯罪動機,則往往容易不擇手段,不擇對象地實施性犯罪行為。

韋律師:防止熟人強奸案件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被害人自身的防範,加強防範意識,防止自身受到性侵害。從被害人(尤其是從熟人被害者)的視角來審視性侵害的責任,筆者認為被害人缺乏防範意識、輕信他人、過于自信、自身言行不端、交友不慎等為熟人強奸案件的發生提供了潛在的條件。比如約會強奸中,有些女性對僅在網上有過虛拟交往的男網友信任百倍,輕易答應約會見面,而且約會的地點、時間的選擇都為潛在強奸犯罪行為的發生提供了便利。又如,在朋友聚會中,有些女性放縱自己,豪飲狂喝,酩配大醉後,不省人事,被聚會熟人強奸。是以,為了有效防止熟人強奸行為的發生,在加大社會防範宣傳教育力度的同時,女性自身應該樹立起牢固的自我警覺意識、防範被害意思,不要輕易上當;要加強自我言行舉止的規範和限制,防止輕浮現象的出現;在與熟悉男性交往過程中,不要給對方造成錯覺或提供可乘之機。

附:應援微網誌全文:

導演強奸女藝人應媛被認定證據不足 怎麼避免熟人強奸?

本人2015年被1月19日被導演陳雙印通知去外地宣傳他的電影《愛-回家》,我們24号開車出發(我們一行5人,在25号當天浙江甯波慈溪市和當地資方吃飯唱歌,準備第二天放映和宣傳他的電影《愛-回家》。回到酒店時我們都住在同一樓層,是以我們5人都打開房門在門口聊天,說着第二天的安排和行程,這時我哥正好打電話來,我開着門聽導演他們安排順便往屋内走和我哥講電話。

本來我一個人的房間,當我挂了電話回頭發現導演讓人把他的行李拿到我房間,并且把門關上。導演徑直走過來說很喜歡我,可我說明我對他隻是工作關系,不想有進一步的發展。希望他出去,或者我自己從新開房間。我一邊說一邊收拾自己行李要出去自己開房間。他一把扯住我,我們發生争吵…突然導演陳雙印給我頭部一拳,我當時就蒙了,完全沒有想到,我一邊哭一邊奮力反抗,他突然拿台燈砸我,可因為台燈電線被撤回地上,沒有砸過來。我被他強奸,恰巧這時我哥又來電話,聽到我這邊一邊哭一邊敢不要打,他還繼續打我的聲音聲音,我哥哥馬上報警。

可導演讓我挂了電話要不将我電話砸掉,我想這是我唯一求救電話,我推開導演跑去洗手間,可這個洗手間沒有門,我快速給哥哥發定位和求救資訊。導演又來把我拖去床上進行強奸。這之間還讓我叫他“爸爸”,我哭着不說話,他打我讓我叫,我哭着叫不要打,他還是打我,正在這時警察敲門把他逮捕。

事情從2015年1月25日淩晨11:0o多發生,26日警察将他逮捕,一直審訊到今日2月10号,剛剛慈溪市市局重案組來電話說檢察院說證據不足,不逮捕,我想問當時警察就帶我去抽血,捍取了陳雙印的精液,還給我全身的傷拍照片。我想問這些證據都在,怎麼叫證據不足?前幾天聽說他的家人在托關系,但我相信法律,可現在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是法律。我到現在天黑就害怕睡不着,隻有到了天亮才有安全感,才能睡着。每天一到晚上就發抖,我想知道我就這樣帶着心理壓力過下去嗎?本來我不想這樣發表這件事,因為這是我心裡的最大的陰影。我想法律會給我公道,但是現在我也不怕丢人了,我必須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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